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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月薪仅3850元,因想涨工资,给一位领导转了2000元,又给另外三位领

安徽,男子月薪仅3850元,因想涨工资,给一位领导转了2000元,又给另外三位领导各转1000元。结果公司不仅没给他涨工资,还以“行贿”为由将他辞退。最终,一审判决男子胜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男子败诉,男子申请再审后,法院仍维持二审原判。 孙某拿着3850元的月薪,看着不断上涨的生活成本,心里满是焦虑。 他在物业公司干了多年,工资始终没涨,思来想去,竟想靠私下转账的方式求领导帮忙涨薪,可这步“险棋”,最终让他丢了工作,还打了一场耗时许久的官司。 孙某先把目光投向了领导江某,他打开微信,犹豫再三后转了2000元过去,留言里小心翼翼地恳请江某帮忙协调涨薪的事。 见江某没有明确拒绝,他又陆续给另外三位领导各转了1000元,前后凑了5000元,几乎是他一个半月的工资。 转完账的那段日子,孙某每天都盼着领导的回复,满心以为这笔钱能帮自己实现涨薪的愿望。 可现实却狠狠打了他一巴掌。领导们收到转账后,立刻将此事上报公司。 公司翻出《员工手册》,里面明确规定“任何有贪污、受贿、行贿情形的,无论金额大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很快,孙某收到了开除通知,理由是他的转账行为构成“行贿”,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我只是想涨薪,怎么就成行贿了?”孙某又气又委屈,他觉得自己的行为虽有不妥,却不至于被开除,于是果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23100元。 让他意外的是,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诉求,裁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新版《员工手册》制定程序存在瑕疵,且孙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行贿罪,因此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孙某本以为事情就此落幕,可公司坚持上诉。 二审法院的审理推翻了一审结论,经查证,孙某此前已经签收过新版《员工手册》,对里面的行贿禁令心知肚明。 法院认为,涨薪本应通过正规流程申请,孙某却用私下转账的方式谋求利益,严重扰乱了公司管理秩序,且公司解除合同的程序合法,最终改判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孙某始终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又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经过细致核查,维持了二审判决,明确孙某的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这场因5000元转账引发的纠纷,从仲裁到再审拉锯了许久。 孙某不仅没涨成薪,还丢了工作,想要的赔偿也打了水漂。他看着手机里的转账记录,懊悔不已。 1、公司以“行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以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一审认定公司《员工手册》中“禁止行贿”条款的制定程序存在瑕疵,该条款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因此判决男子胜诉。 2、男子的转账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男子的诉求是涨薪,不属于“不正当利益”,且公司领导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仅属于职场不当行为。 3、二审、再审改判的核心在于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查明男子已签收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知“禁止行贿”条款仍实施转账行为,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了征求工会意见的法定程序,因此认定解除行为合法,驳回男子诉求。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九派新闻,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