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18岁女孩独自来到当地打工,因心情不好,女孩邀请3位好友在民宿喝酒。不料,第二天,女孩的尸体被发现在民宿楼下,经警方认定,女孩系自杀身亡。然而,事后,女孩的父亲(非亲生)却将当晚3名好友及民宿告上法院,索赔31万余元,如何评价此案? 2025年1月21日,18岁的女孩史某因为心里烦闷,主动联系了李、吕、陈三位朋友,相约到陕西西安一家民宿小聚饮酒,想着把烦心事说出来能好受点。 可到了1月22日早上8点,史某却被人发现在民宿楼下坠楼身亡。 突如其来的噩耗,让史某父亲赶紧从外地赶了过来,他不敢相信,好好的女儿出门会友,怎么就没了呢? 在他看来,女儿的死,同当天三位共饮朋友和民宿都脱不了干系。 于是,史某的父亲将三位朋友及民宿一同告上法院,分别索赔20万余元、10万余元。 对此,李某辩称,当天是史某主动邀请他们喝酒,席间没发生任何冲突,自己中途想离开还被挽留,对方只是说心情不好,压根没提过想轻生的念头,要是知道她有跳楼的想法,肯定不会轻易离开。 民宿方认为,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史某是自杀,自己的民宿设施合规,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史某是成年人,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该把责任推给民宿。 发生这样的事,从法律上讲,该怎么评判呢? 1、共同饮酒者互相之间具有安全注意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共饮人存在强迫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还劝酒,或者看到对方喝多了不护送、不照顾,导致发生意外,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史某是主动邀约喝酒,这一点很关键,但不代表朋友就完全没责任。 关键要看三位朋友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吕、陈三位朋友存在劝酒行为,亦无法知晓史某跳楼时喝醉了酒。 这就意味着,李、吕、陈三人对史某的死不存在侵权,也无过错,故无需承担责任。 2、民宿作为经营场所,对入住客人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1198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民宿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史某作为成年人,应预见跳楼会产生的后果,不应苛责民宿去对此承担责任。 民宿虽存在入住登记审查不严问题,但该过错与史某自杀死亡无法律因果关系,仅需行政机关处罚,故民宿无需承担责任。 3、史某的父亲应对史某的死承担责任。 经查证,作为史某的父亲,对女儿的关心明显不足:史某生前4、5个月,史某的父亲才知晓女儿来到西安打工。 平时,史父又与女儿交流甚少,没有及时了解到女儿的心事并及时疏解,才致使悲剧发生。 史父本人应好好反省。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史某的三位朋友及民宿均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遂驳回了史某父亲的全部诉求。 18岁如花一般的年纪,因史某行极端而就此暗淡,实在让人唏嘘不已。 无论她遇到了何种心事、何种困难,都不是寻短见的理由。 当然,父母的疏于关心同样是促成悲剧发生的重要推手。 对此,要提醒大家的是: 1、作为年轻人,记住!生命没有重来的机会,任何困境都只是人生路上的一段插曲,而非终点。 遇到解不开的结时,要大方向身边人求助,切勿用极端的方式来惩罚自己。 2、父母在任何时候都要关注孩子的情绪波动与心理需求。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帮助孩子及时解决问题,防止负面情绪和心理压力越积越重,最终演变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