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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男子为了增进感情,给女友发送一些淫秽视频,没想到,女友不吃这一套,反而

山东菏泽,男子为了增进感情,给女友发送一些淫秽视频,没想到,女友不吃这一套,反而向公安机关报警,因此被公安机关拘留10日,还罚款3000元。男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处罚,男子:情侣之间的聊天内容属于隐私,怎么能是违法犯罪呢?法院审理后,最终这样判。 2018年,男子刘某和女友柴某某处对象有些日子了,总觉得两人的感情还能再升温些。 思来想去,刘某琢磨出个 “好主意”,打算平时聊天的时候给女友发点黄色视频,这样既能调剂气氛,还能增进亲密感。 起初,刘某还只是偶尔发一小段,心里盘算着柴某某大概率不会反感,毕竟都是情侣了,哪有那么多忌讳。 可他没注意到,每次收到视频,柴某某的眉头都拧成了疙瘩。 柴某某骨子里是个传统的姑娘,她觉得这种视频低俗又冒犯,刚开始还想着忍忍,可没想到刘某越来越变本加厉,发的频率越来越高,内容也越来越露骨。 次数多了,柴某某心里的不适感越来越强,她试着委婉的提醒刘某,让他别再发这些东西,可刘某压根没当回事,还觉得女友是不好意思,依旧继续发黄色视频。 见刘某屡教不改,柴某某彻底没了耐心,也没了往日的情分,她觉得刘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自己的底线,思前想后,最终选择了报警。 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很快就找刘某了解情况。 面对民警的询问,刘某还一脸茫然,直言自己和柴某某是恋人关系,发那些视频就是情侣间的情趣。 民警调查后发现,刘某发送的视频确实属于淫秽物品,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传播淫秽视频。 为此,公安机关对刘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三千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走出看守所后,刘某满肚子的不服气。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和女友之间的私密聊天,怎么就违法了? 刘某干脆一纸诉状把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这份处罚决定,还他一个 “公道”。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刘某发送的视频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属于“淫秽物品”,具备法律所规制的违法对象属性。 而且,刘某通过聊天工具主动发送的行为,属于“传播”的法定表现形式,无论接收方是否为情侣,均不影响传播行为的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删除了原条款中“计算机”的限定,将“信息网络及其他通讯工具”明确纳入规制范围,这进一步印证了刘某行为的违法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首先,隐私保护的是合法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信息秘密,而传播淫秽信息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不能以“隐私”为由规避法律责任。 其次,刘某多次发送且内容愈发露骨,在柴某某委婉提醒后仍屡教不改,已对柴某某的心理造成冒犯和困扰,甚至导致恋情破裂,具备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审理查明,淫秽物品的传播并不因双方的关系而改变其违法性质,刘某多次向柴某某发送淫秽视频,客观上已经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最终,法院经过慎重审理,并没有采纳刘某的辩解,依法作出了维持公安机关原处罚决定的判决。 刘某违法当时虽然不适用最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也已经构成违法行为。 新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着更高的要求,对于好友之间发送不雅视频和图片,已经明确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稀里糊涂的走上违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