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舒兰,42岁男子体检后,在医生的建议下装了一个心脏支架。几个月后,医生再次联系男子,声称之前帮男子手术的外聘专家又来了,还说多装一个支架就能多活十年,后见男子同意,在男子没有任何不适症状的情况下又一次性给男子装了6个支架。哪曾想,男子刚回到病房没多久就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家属难以释怀,欲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据悉,42岁男子陈某上有老下有小,是家里的顶梁柱。 2024年11月,陈某在一家医院体检后,医生建议陈某做个心脏支架。 随后,陈某得知某医院外聘的某知名医院医生李某来到该医院坐诊,便跑到该医院就诊,让该专家医生帮忙植入了一个心脏支架。 2025年4月初,该医院医生主动联系陈某,询问陈某的恢复情况后,表示之前的专家医生李某又来了,询问陈某要不要再做支架,还给陈某说“多做一个支架就能多活十年!” 虽然感觉之前的手术做得不错,但是因为工作忙,又没有任何不适症状,陈某便没有去。 然而,从那之后,医院隔三差五就联系陈某,还说每次攒够10个患者专家医生李某才来他们医院,机会难得。 3个月后,陈某思来想去,犹豫再三最终同意再安装支架。 不过,这次手术回到病房后,陈某便给家人说不是之前的专家医生李某做的手术。 而更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没过多久,陈某躺在病床上就突然心脏骤停,口吐白沫,经抢救无效死亡。 好端端的人说没就没了,陈某的家人难以释怀,想到陈某之所以同意手术,是因为医院一直说,仍由外聘专家医生李某做,但事实上给陈某做手术的并不是外聘专家医生李某,遂向医院讨说法。 随后陈某的家属与医院共同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虽然鉴定单位出具的报告表示医院在给陈某二次手术前没有对陈某的病情进行评估,适应症选择欠准确,存在医疗过错,但同时认为陈某患有疾病严重,两者与陈某死亡均与陈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对等。 经过调解,医院一方提出愿意承担55%的责任,赔偿陈某家属大约50万元。 不过,因维权过程中得知医院一连给陈某植入6个支架后,陈某的家属认为陈某手术前没有任何不适症状,手术后人便没了,很难说不是一次性植入这么多支架导致的,认为鉴定报告不合理,医院依据鉴定报告提出的赔偿方案也不合理,同时没有考虑到陈某父母的养老、金属方面的赔偿,故而并没有接受这一方案。 而医院表示,陈某家属如果不能接受相应的赔偿方案,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陈某的母亲则表示,自己儿媳当老师上班时间要求很严,自己也快70了,身体也不好,根本没有能力去走漫长的诉讼程序了。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如果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陈某的家人依法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而如果鉴定结果没有问题,从法律上来讲,医院提出的承担55%责任的方案相对还是比较合理的。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17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可见,发生这样的事情,陈某的家人依法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过,只有在陈某的父母属于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所谓的“养老费”。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