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详细情况,法院的判断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关于朋友的责任 法院认定,饭友吕某、陈某、李某与史某间并不存在法定救助义务。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对史某有劝酒、陪伴或其他照顾义务,也未证明史某在饮酒过程中已喝醉或处于危难状态。 因此,朋友们没有过错,也与女孩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其赔偿请求。 关于民宿的责任 法院查明:民宿的结构、装修符合安全标准,且没有证据显示房间的窗户存在安全隐患、故意疏忽或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民宿未核查入住人员的详细身份信息,但事发与跳楼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民宿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史某父亲的责任 法院重点考虑了史某的身份和家庭关怀: 史某已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史先生对女儿的重要信息(未成年、在外打工)直到事发前4-5个月才得知,显示其对女儿的关心不足。 史某的悲剧,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家庭关怀的缺失,而非朋友或民宿的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权应承担责任,但在本案中,朋友和民宿不存在过错或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不予支持赔偿请求。 最终判决:驳回史某父亲的全部诉讼请求。 总结: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责任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强调在没有明确过错和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人不应承担责任。同时,也提醒人们,家庭的关心和沟通极其重要,预防悲剧的发生需要家庭、社会的共同努力。聚餐赔偿 医疗过错推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