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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河,19岁小伙深夜与一女子在酒吧喝完酒后,送对方回家,走到对方小区一楼楼道

吉林白河,19岁小伙深夜与一女子在酒吧喝完酒后,送对方回家,走到对方小区一楼楼道内见四下无人起了邪念,将对方双手按在墙上,不顾对方的反抗,先后两次从背后侵入对方的身体,而后离开现场。事后,对方报警,虽然小伙赔偿了对方10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但仍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据悉,今年6月8日21时许,19岁小伙魏某和女同事尤某,还有另一名女性袁某一起到酒吧喝酒。 3人边喝边聊,一直喝到次日凌晨2点50分才结束。 随后,魏某叫了一辆出租车,3人乘车离开酒吧前往袁某所在的小区。 到了袁某所在的小区后,因为袁某醉酒,魏某提议把袁某送到家中。 随后,魏某下车扶着醉酒的袁某进入袁某所在的小区,而尤某没有下车直接乘坐出租车离开。 哪曾想,魏某扶着袁某走到袁某家楼下一楼楼道内,见四下无人起了歪心思,将袁某的双手按在墙上,用胳膊搂住袁某的身体,同时去脱袁某的衣物,欲强行与袁某发生关系。 虽然袁某不断反抗、不停的哭泣并通过身体左右摇摆的方式阻止魏某,奈何魏某不管不顾,利用力量差距,先后两次强行从袁某的背后侵入袁某的身体,与袁某发生了关系。 事后,袁某在魏某离开现场后便报了警。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魏某不顾袁某的反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袁某发生关系,毋庸置疑已经构成犯罪。 案发后,警方电话传唤魏某,魏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给从轻处罚,同时魏某也选择认罪认罚,依法还可以从宽处理。 魏某所犯的罪,属于公诉案件,即便取得袁某的谅解,也不能免责,仅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犯该罪的,应当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两高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犯本罪,受害妇女为1人的,基准刑为3-6年。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魏某的家人为了为魏某争取进一步宽大处理,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了袁某10万元赔偿,并成功取得了袁某的谅解。 而最终,法院综合魏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判处魏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所谓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简单来说就是不用坐牢,只要在缓刑期限内遵守相应的规定,缓刑期满后就视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否则,就需要撤销缓刑,继续执行相应的刑罚。 最后,魏某年纪轻轻因一时冲动,损失了10万元也就罢了,还成了罪犯,着实是令人唏嘘! 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一定要学会尊重女性,无论何时何地何种关系,都不可以违背女性的意愿。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