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不作就不会死!”湖南长沙,男子在酒吧成功搭讪了一名女子,与对方在酒吧喝完酒后,又将对方带回家中继续与对方喝酒,而后趁对方醉酒之际与对方发生了关系,并将相关与对方发生关系的照片、视频配上文字进行炫耀。次日中午,女子醒来后询问男子对自己做什么没有,见男子表示没有,也就没有过多追究,直到看到朋友发来的群聊截图信息,不愿意了,报警!男子最终悲剧了! 据悉,今年年初的一天晚上,男子邹某前往一酒吧喝酒。 次日凌晨1点多,邹某在酒吧喝酒时看到女子补某,见女子补某长得漂亮,便上前搭讪,要求补某一起喝酒。 补某并没有拒绝邹某,在酒吧与邹某喝完酒后,又于当日凌晨4点许,应邹某的邀请前往邹某家中与邹某继续喝酒。 两人在邹某家中边喝边聊,一直喝到当日6点许,补某实在扛不住了,便躺在邹某的床上呼呼大睡。 随后,邹某喊了补某几声,见补某已经醉的不省人事,便起了歪心思,趁机与补某发生了关系。 与补某发生关系后,邹某洋洋得意,还将与补某发生关系的照片、视频并配上相关文字发到微信群中进行炫耀。 当日13点许,补某酒醒,便询问邹某有没有对自己做什么,而后见邹某回到说什么也没做,也就没有过多追究。 当天下午补某在收到了朋友发来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得知邹某的所作所为后,不愿意了报警!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是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第二便是违背了妇女的意愿,第三是与妇女发生了关系。 这里的“其他手段”,是与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利用他人醉酒之际便是常见的手段之一。 具体到本案,邹某趁补某醉酒之际与补某发生了关系,且还有群聊照片、视频及相关文字为证。 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的关键是看是否违背了补某的意愿。 妇女的意愿如何是一种心理状态很难直观判断,也不能单听女方一面之词。需要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 司法实践中,往往从当事人双方的关系、案发时被害人的认知能力、案发时被害人的反抗能力、案发当时的环境、双方是否熟人关系、事后被害人的反应等因素综合判定。 具体到本案,补某与邹某刚刚结识,虽然前往邹某家中与邹某喝酒,但是并没有明确表示与邹某发生关系的意思,因为醉酒没有反抗,事后在得知邹某的所作所为后,便第一时间报警,基本可以认定邹某违背了补某的意愿。 也正是如此补某报警后,警方便将邹某抓获。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67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两高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邹某归案后,自知罪责难逃,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即“坦白”,且选择认罪认罚。 同时还主动联系补某,向补某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补某,希望征得补某的谅解,不过因补某索要的赔偿金额过高,未能获得补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处邹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3年2个月。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邹某这是不作就不会死!补某能和邹某去邹某家中喝酒,已经说明对邹某也有意思。如果不是邹某把照片、视频发生群里,也不会闹成这样!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