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不该开门! 山东东营,一18岁女子独自在家,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发现并不认识,来人说女子弟弟打了她家孩子,要求道歉,女子不想让她进门,让她去找学校,随后双方争吵,对方强行闯入,将女子按到餐桌下扇殴打,对方体格强壮,女子无力反抗,被打成轻微伤,女子报警,可对方一起来的人却作证,说女子先动手打人,结果被警方定为互殴,处罚对方400元,女子200元,女子不服,申请了复议,可家里没有监控,没有证据证明她没有动手,女子母亲认为,明明是对方非法闯入,女儿是正当防卫,可结果令她难以接受。 2025年2月26日晚上七点多,小莹独自在家休息。 她突然听到有人敲门,她立刻走到门前,打开门一看,一个体格健壮的女人站在自己家门口。 小莹不认识对方,可对方直接开口,说小莹的弟弟打了她家孩子,她来小莹家是要个说法,必须向她孩子道歉。 小莹懵圈,她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对方又是陌生人,她不由得心里害怕。 小莹不想让对方进自己的家门,要对方去学校找,谁知对方不愿意了,俩人言语不和,发生了争吵。 对方越说越急,强行闯进了小莹的家里,小莹不想让她进来,可对方人高马大,一把将她按倒在餐桌边的地上。 小莹还没反应过来,对方上来就是几个耳光,小莹单薄,根本就不是对方的对手。 她无力反抗,被打得耳朵嗡嗡作响,另一个跟着来的女人进门,一看情况不对,赶忙上前拉架,这才把对方从小莹身边拉走。 随后几个陌生人离开,小莹大哭,立刻打电话联系了自己的母亲。 母亲郭女士正在外地出差,她听到女儿被打,立刻就要女儿报警。 随后,小莹到医院诊治,这才发现她多处受伤。 诊断书上写着:脑外伤sj症反应、头皮血肿、身上多处挫伤,右边耳朵听力下降、一直耳鸣,达到了轻微伤。 原来,郭女士有两个孩子,小莹老大,今年18岁,还有个儿子,今年上五年级。 儿子平时和同小区的一个孩子在一起玩耍,那孩子姓陈,可春节的时候,两个孩子闹了别扭。 到了后来,俩孩子之间慢慢淡了,双方的家长并没有来往。 郭女士问过儿子,可儿子一直都说,他和陈某只是吵嘴,并没有打架。 郭女士理解不了,即便孩子们真有矛盾,家长可以向学校反映,也可以联系家长进行协商。 你们就这样直接上门,甚至动手打人,实在说不过去,让人根本无法接受。 7月份的时候,警方做出处理,小莹和对方被定为了互殴。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大致写着: 对方家长张某某,因为孩子打架的事,带着自己的两个孩子到小莹家理论。 过程中与小莹发生争执,随后双方撕打在一起。 决定书里还提到,俩人在被旁人拉开之后,小莹又用手打了张某某脸部两下。 因此,警方认为张某某和小莹为互殴,张某某罚款400元,小莹罚款200元。 郭女士就不明白,明明是张某某闯进门打伤了女儿,怎么最后还成了互殴?难道说女儿被打,自己也要受罚? 郭女士认为,是对方非法侵入住宅,或是者寻衅滋事,而小莹独自在家,即便是和对方动手,也是正当防卫。 郭女士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小莹的处罚,但是结果不尽人意,依旧被维持了原来的决定。 复议部门认为,根据张某某一方多人证言,是小莹先动手抓住了张某某的头发,并将其拽倒在室内地面。 没有证据证明是张某某先动的手,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存在非法侵入住宅。 证人李某证实,在两人被分开后,小莹还打了张某某。 因此,小莹主张的正当防卫没有证据支持,处罚并无不当,依旧维持原处罚决定。 警方和复议机关大量采用了张某某一行人的说法,但是对小莹的说法提及很少。 张某某称,自己敲门,是小莹先扯她头发把她拽倒,并辱骂殴打她,她不记得是否拽了小莹头发。 证人李某说她把两人拉开后,小莹还打了张某某两下。 但郭女士认为,对方是一伙,他们之间互相印证,这能信吗? 那位邻居李某,她们不知道是谁,她说的是不是实话难以考证。 但是郭女士没装监控,没有证据,因此不能支持小莹的说法。 可是,别人闯进自己家里来打人,难道还不能还手吗?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又该如何认定?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复议机关认定,小莹在被拉开后还打了对方,过了正在侵害的时间点,不算防卫。 而且没监控证明是对方先动手,反而是对方多人证词一致,因此,警方只能按互殴处罚。 《刑法》第245条规定: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仍拒绝,影响他人居住安宁的,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小莹明确拒绝对方进门,对方强行闯入本符合认定标准,但因为没监控佐证,对方又不承认,复议机关才没认定。 郭女士如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