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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一女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男主播,两人私下以姐弟相称,女子不断给男主播打赏

山西太原,一女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男主播,两人私下以姐弟相称,女子不断给男主播打赏,并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半年不到就打赏42万余元,没钱就贷款,直至吃饭都成问题。女子请求男主播返还一部分,被男主播一口拒绝,女子一怒之下将男主播起诉,要求返还42万余元,以及资金占用费,法院判了。 2024年4月,史某在某直播间,刷到情感主播田某甲。 对的情感吸引了史某,她被感动,经常在直播间刷一些小礼物。 没想到,田某甲主动私下联系他,从此两人以姐弟相称,经常私信联系。 史某沉迷于直播间,给田某 甲大额打赏,从开始的几十元几百元、到上千上万元。 她出手阔绰,很快就成了直播间的“榜一大姐”。 短短5个月,史某通过平台多次充值、兑换成“某币”,以及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给田某甲。 按说石某已是成年女子,只是在直播间,听田某甲讲自己的情感经历,应该明白主播就是干这份工作的。 他所讲的对女朋友有多好,曾付出大量金钱和关怀,却被女朋友抛弃,这是男主播为博取观众同情,做的戏码。 而史某竟然信以为真,不断以打赏安慰田某甲。 2人还通过线上聊天,建立了很亲密的情感联系,田某甲称史某为姐姐。 田某甲私聊提及给刷送礼品,史某言听计从,沉迷在这种姐弟情谊中不能自拔。 她不仅把自己多年的积蓄全部用于打赏田某甲,甚至贷款、使用信用卡,帮田某甲打PK、打比赛,冲前3等。 直到她弹尽粮绝,连吃饭都成了问题,史某才醒悟。 其实史某就是个普通女人,她的那点积蓄,差不多都是从牙缝里省下来的。 贷款和信用卡,根本没有能力还。 截止2024年9月,史某共打赏田某甲42万余元,且大部分是贷款和信用卡。 她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史某实在没办法了,想着和田某甲关系好。 自己已给他打赏了40多万,给他说说自己的困难,看在往日姐弟情分上,他肯定能帮自己一把。 史某联系了田某甲,讲了自己的难处,希望他能返还一部分打赏的钱,缓解自己的困难。 可她万万没想到,平日一口一个姐,比亲弟弟还亲的田某甲,一听她没钱了,还让自己返还一部分,立马就翻脸了! 无论史某如何求他,田某甲始终拒绝返还,甚至扬言,没钱就别装大头蒜。 之前的那点靠打赏金额维持的情谊,早已荡然无存! 史某又气又怒,果然网上的都是虚情假意,她将田某甲、及账号收益结算关联方田某乙,共同告上法庭。 要求2人连带返还全部打赏款42万余元,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史某认为,田某甲在直播间,以及私下交流中,通过虚构故事情节,和悲情经历来误导自己,诱使自己打赏。 田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自己之所以给其打赏,是受到田某甲的情感误导,做出的赠与行为。 现在自己的生活困难,而对方却从没给予自己任何帮助,所以自己撤销该赠予。 史某的意思是,当初自己是在情感缺失时基于同情,给予对方的帮助。 现在自己已很困难,想撤回赠予。 田某甲、田某乙二人辩称,双方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诱导行为。 直播打赏,是平台的互动模式,是否打赏取决于史某自己。 田某甲只是一名主播,他的工作是公开表演。 史某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消费,能够独立判断并控制打赏金额。 史某打赏并非私下给钱,而是通过购买“某币”在直播间刷礼物打赏,是对直播内容的认可。 双方属于有效网络服务关系,而非无偿赠与,所以他们1分钱也不会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而非赠与合同纠纷。 田某甲作为主播,通过在平台的直播表演,获得用户打赏,并依平台规则获取收益分成。 史某作为平台用户,自愿使用充值兑换的虚拟礼物进行打赏。 这种打赏行为,发生在网络服务的对价支付框架内,不具有赠与合同的无偿特征。 且无证据证明,田某甲在直播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致史某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打赏的欺诈行为。 史某所称的“私下情感诱导”并未改变打赏作为网络消费行为的本质。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本案中,史某认为自己是基于同情,等情感因素给田某甲打赏,属于赠与行为,想以生活困难为由撤回赠与。 但史某的打赏行为,是基于田某甲的直播表演,是一种网络服务的对价支付。 不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因此,史某不能依据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返还打赏款。 《民法典》第1194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田某甲在直播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史某陷入错误认识而打赏,那么就构成对史某财产权益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本案中,并未发现田某甲存在此类欺诈行为,史某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其返还打赏款。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史某的诉讼请求,田某甲无需返还打赏款。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