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安徽凤阳,一男子因养殖场被关停拆除,对评估价格不满,买了去北京的车票打算信访,途

安徽凤阳,一男子因养殖场被关停拆除,对评估价格不满,买了去北京的车票打算信访,途中被镇干部拦住,男子称不去北京可以,但得报销之前3次去北京信访的4300元路费,镇干部当场转钱,两人回家后,镇干部却报了警,最终男子被判寻衅滋事罪。 (本信息来源于:九派新闻) 周某,是安徽凤阳人,2014年他注册了牧业公司,在水库水源保护区建起了养殖场,专门养种羊。 到了2016年,情况发生了变化。 因为养殖场处于水库水源保护区,按照相关规定,必须关停拆除。周某虽然心里不乐意,但也没办法,只能配合。 2017年,安排了两次评估,可周某对评估出来的价格非常不满意。他觉得自己投入了那么多,就这点补偿根本不够。 于是,他开始向各级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希望能得到更合理的补偿。 周某这一反映,就是好几年。 他多次前往北京信访,每次去都要花费不少路费、住宿费等。他觉得自己的诉求合理,政府应该重视并解决。 2022年1月12日,周某第三次去北京信访后,又买了去北京的车票,打算再去一次。 这一次,他在途中被镇人大的李某拦住了,李某劝周某别再去了,说这样解决不了问题。 周某心里憋着一股气,他对李某说,不去北京可以,但得报销他前三次去北京信访的4300元路费。他觉得这是自己为了争取合理补偿而产生的费用,政府应该承担。 李某当时可能也是为了尽快解决问题,避免周某再次去北京造成不好的影响,就同意了周某的要求,当场给周某转了4300元。 周某拿到钱后,就和李某一起回家了。可让周某没想到的是,回家后李某居然报了警。 很快,周某就被拘留了,之后被移送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周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周某不服,觉得自己的行为没那么严重,于是上诉了。 可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 这结果让周某心里很不是滋味,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正常的信访怎么就成了寻衅滋事罪了呢? 他觉得李某当时是自愿给的钱,自己并没有强迫他。 周某觉得自己信访是合法的,他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李某给钱也不是被迫的,不能算强拿硬要。 而检方觉得周某不满拆迁赔偿,多次信访施压,还强拿硬要4300元,这明显构成寻衅滋事罪。 那到底谁的说法更有道理呢? 从法律角度看,这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周某多次信访,虽然他觉得是为了争取合理补偿,但信访应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进行。他反复去北京信访,给当地政府造成了一定的压力,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 而关于那4300元路费,虽然周某觉得是合理支出,但李某当时给钱并不是出于自愿补偿的目的,而是为了阻止周某继续信访,避免事态扩大。 周某以不去北京为条件,要求李某报销路费,这种行为符合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 根据《刑法》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周某的行为虽然情节轻微,但确实符合这一罪名的构成要件,所以法院认定他构成寻衅滋事罪是有法律依据的。 周某觉得李某给钱不是被迫的,这能成为他无罪的理由吗? 判断是否构成强拿硬要,不是看对方是否表面自愿,而是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一定的优势地位或者制造了某种压力,迫使对方交付财物。 周某以不去北京信访为条件,实际上就是给李某制造了压力,所以不能因为李某当时没强烈反抗就认为不是强拿硬要。 有些人遇到问题,第一反应就是去信访,觉得信访能解决问题。但信访也得依法依规,不能滥用信访权利。像周某这样反复去北京信访,不仅增加了自己的成本,也给政府工作带来了困扰。 而且,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不能采取不合理的手段。就像周某要求报销路费,这种行为虽然看似有理,但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合理维权的范畴。 从周某的角度看,他为了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多次信访,这是他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方式。 但在信访过程中,他提出报销路费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呢? 从法律层面讲,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但信访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而镇干部李某,在处理周某信访问题时,为了尽快解决问题,选择当场转账报销路费,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时的矛盾,但也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在面对类似情况时,镇干部是否应该更加谨慎地处理,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呢?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周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审维持原判。 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一定要依法依规,不能采取过激或者不合理的手段。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但也要合理使用,不能把信访当成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遇到问题,还是要通过合法的渠道,可以协商、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自己的权益,又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遇到类似的事时,要冷静处理,用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