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4300元上访路费,养殖户竟被判“寻衅滋事”!这事到底冤不冤? 安徽凤阳的老高,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讨了八年的拆迁补偿款没到手,最后却因为要回了4300块钱,背上了个刑事犯罪的罪名。 事情要从八年前说起。2014年,老高在村里建了个养殖场,养起了种羊。日子刚有盼头,2016年底,一纸通知来了:养殖场位于水源保护区,必须关停拆除。 拆可以,补偿得谈拢。老高自己找人评估,说值276万;可政府两次评估,价格都远低于这个数。一来二去,谈崩了。 从此,老高踏上了信访路。从县里到市里,再到省里、北京,他通过写信、走访,一遍遍反映问题。到2022年初,他已经三次自费买票去了北京。 2022年1月12日,当老高第四次买好车票,正准备前往北京时,镇上的干部李某火速赶到车站劝阻。 僵持之下,老高说:“不去也行,那你把我前三次去北京花的4300块路费报了。” 或许是急于平息事态,这位镇干部李某当场用微信把4300元转给了老高。老高也信守承诺,退了车票,跟李某回了家。 故事如果到此结束,似乎是一个“各退一步”的结局。然而,真正的反转来了。 两人刚回到家,镇干部李某转头就报了警。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老高拘留。随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老高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老高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为什么“要回路费”就犯罪了? 法院的核心认定是:老高以“继续进京上访”为条件,向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财物,这种行为构成了刑法中的 “强拿硬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就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老高索要的4300元,远超此线。 法律认为,信访是公民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有边界。借信访施压,为自己谋取法外的经济利益,便逾越了合法维权与违法犯罪的界线。 争议与思考: 老高和其辩护人始终认为,这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干部给钱是出于工作考量,并非因恐惧而“被迫”,不构成“强拿硬要”。 这个案子如同一个棱镜,折射出多重复杂面向: · 对老高而言,是多年诉求未解后的无奈之举,还是一场得不偿失的法律冒险? · 对基层干部而言,当场给钱是“灵活化解矛盾”,还是埋下了隐患?事后报警,是依法办事,还是方法欠妥? · 对社会公众而言,此案是一记沉重的警钟:维权必须守法,任何以“闹”取利、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最终都可能付出意想不到的代价。 一场耗时八年的纠纷,最终以这样一个令人唏嘘的方式暂告段落。它留下的问号,或许比句号更多。 (本文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梳理,旨在进行法律案例分享,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