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阳,男子在村里建了个养殖场养羊,可两年后,养殖场被关停拆除了,男子就要求拆除补偿276万,可是遭到了拒绝,男子就通过写信,走访的形式,多次反映此事,都没有得到解决,后来他就去信访,信访的路上,镇干部劝他,并要他返回,男子就让镇干部报销了4300元的路费,结果男子的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2014年的4月16日,周贤高非常高兴,他成立自己的公司了,他成为村里养殖大户了,这是他梦寐以求的事业,作为一名农村孩子,他就想着能够壮大村里的养殖业,他希望凭自己的一己之力,带动村里的养殖业。 那天他注册了公司,正是在村里开始养羊。 自从养殖场建好,周贤高也开始忙碌起来了,他每天都在养殖场待着,他有着非常好的养殖技术,又有吃苦的精神。 养殖场的羊在他的努力喂养下,一只只膘肥体壮,看着就让人感到养殖场里生机勃勃,每当听到养殖场里的咩咩咩声,周贤高都特别的有成就感。 就这样,养殖场在他的努力经营下,羊越养越多,越养越肥,他的养殖场,一片大好前景。 可好景不长,养殖场才养了两年多的羊,就被告知这里是水库水源的二级保护地,周贤高需要关停,拆除养殖场。 得到这个消息,周显高非常难过,他的养殖场好不容易把规模做起来了,却突然间要告诉他,一切的努力都要归为零,他真的很不舍。 但是没办法,既然自己的养殖场,会影响到水库水源,也直接影响了村民们的生活,如此一来,他倒也想开了,还是大家的生活更重要,养殖场关停拆除之后,可以在别的地方再建一个养殖场。 但是当初建养殖场时,是得到允许的,如今要关停拆除,那么他就要补偿。 他找人对自己的养殖场进行了评估,评估的价钱是276万多,于是周贤高就要求他们给补偿这么多钱,但是工作人员认为这个价钱太高了,他们不愿意补偿这么多。 随后工作人员也进行了评估,但是周贤高对评估的价钱不满意,他坚决要求补偿276万多元。 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周贤高只能写信,走访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件事情,但都没有达到目的。 无奈之下,周贤高只能去信访,他一去就去了三次,在第4次去的时候,他碰到了镇干部。 或许镇干部觉得周显高的信访,已经严重影响到他们的工作了,他们不得不出来阻止周贤高去信访,当然他们只是劝阻周贤高让他回去,周贤高也不想为难镇干部,既然镇干部愿意出来协商这件事情,他愿意好好谈一谈。 但是他要求镇干部报销车费,包括前三次去的路费,一共要报销4300元,镇干部给了这笔钱之后,周贤高才下车了。 回去之后,他以为自己的信访行为已经得到镇干部的重视了,他的事情应该很快就会得到解决了。 结果没过多久,他就得知,他让镇干部报销的那4300元的路费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得到这个消息,周贤高大惊失色,没想到居然因为4300元,他的举动被认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他百思不得其解,为了此事,他愁得整夜难眠。 周贤高当然不认可这样的结果,他始终认为,他为了自己的养殖场,依法上访维权,镇干部是出于自己的工作压力,才愿意报销这4300元的路费的,是他的真实意思,并非强拿硬要。 回顾整个过程,周贤高的养殖场是依法建成的,后来养殖场被关停拆除,这肯定会影响到周贤高的利益,周贤高根据自己养殖场的价值要求赔偿,这是合理的要求。 他的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他写信走访或者信访,这些依法的维权行为都是合法的。 镇干部出于自己的工作压力,劝阻周贤高回去,周贤高已经信访了三四次,确实花了车费,周贤高要求他报销,镇干部也愿意报销,在这个过程中,周贤高并没有威胁镇干部,镇干部也是同意的。 在这种情况下,他行为是否涉嫌了寻衅滋事罪呢?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具体到实际中,周贤高只是因为自己的利益受损,要求镇干部报销4300元的路费,镇干部也是同意给钱的,周贤高没有采取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没有强迫他人,所以他的行为可以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但是他确实通过这样的方式施压,从另一个方面来说,镇干部是出于压力才给他报销4300元的,所以周贤高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那么你认为他的行为构成此罪吗?来源:九派新闻 2025.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