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安徽凤阳,男子因养殖场被关停拆除,对评估价格不满意,购买前往北京的车票打算前往北京信访,途中被劝返的镇干部拦住。男子表示不去也行,但是需要给自己报销之前3次去北京信访的4300元路费。镇干部答应并把钱当场转给男子。哪曾想,等男子和镇干部回家后,镇干部报警,男子最终被判寻衅滋事罪。 据悉,事情大致是这样的! 2014年4月16日,男子高某注册了一家牧业公司,而后在村里建设养殖场养殖种羊。 2016年11月24日,因高某所建的养殖场位于当地水库水源保护区,被当地政府要求关停、拆除。 2017年4月19日,高某委托了一家鉴定单位对养殖场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276万元,之后便拿着评估报告向政府索要拆迁补偿。 当地政府和农业农村局认为评估价格过高,随后又两次进行评估。 因政府的评估价格远远低于自己找鉴定单位评估的价格,这次轮到高某不满意了。 与当地政府协商未果后,高某便通过写信、走访等形式,先后多次向县、市、省、国家各级信访部门反映此事。 2022年1月12日,已经3次前往北京信访的高某,又购买了前往北京的车票,打算继续到北京信访。 时任当地镇人大副主席的李某闻讯便迅速赶往车站劝阻高某回家。 高某起初就是不肯回家,而后表示回家也可以,但是也提出了一个条件,即要求李某把其之前去3次北京信访的4300元路费给报销了。 李某同意,并把钱当场转给高某。 高某随后也履行承诺放弃去北京信访的想法和李某回家。 哪成想,等高某和李某回家后,李某报警。警方直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高某拘留,在调查完毕后,将高某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10你那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具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等任一情节之一的就属于《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方审查后,认为高某因不满拆迁赔偿事宜,多次采用信访的方式给当地政府施压,期间还借机强拿硬要了李某4300元,情节严重,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后便对高某提起公诉。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一般是在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的心态下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在强拿硬要的过程中行为人往往也会使用一定的威胁语言进行胁迫或实施一定的暴力行为。 也正是因此,法庭上,面对检方的控诉,高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第一、信访是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因当地政府不予受理信访诉求,高某才选择向上信访,是依法信访,不属于施压手段。 第二、李某此前未因为高某的信访事宜收到过任何的处理,而且连任了镇人大副主席。即便高某的信访行为客观上给李某带来了一定的工作压力,也不足以使李某产生被迫交付财产的心理强制,不能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被迫”,不能将高某的行为等同于刑法上的强拿硬要。 …… 不过,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高某及其辩护人的观点,认为检方的控诉并无不当。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综合考虑后,认为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判处高某犯寻衅滋事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高某表示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不过,仍以失败告终。 据悉,拿到二审判决书后,高某已经表示不服,表示将会继续上诉。 对此,有人说上访归上访,要求支付路费确实没有道理! 也有人说,高某这是被下套了,吃了没有文化的亏! 不管如何,本案都再次提醒大家:信访虽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也必须依法进行。若不遵守规定,甚至以上访为要挟,索要额外的利益,后果真的很严重!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