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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女子在酒吧被男子请客喝酒,离开酒吧后又到男子家里继续喝酒,直到凌晨6点

湖南长沙,女子在酒吧被男子请客喝酒,离开酒吧后又到男子家里继续喝酒,直到凌晨6点女子才醉酒睡过去。醒来后女子问男子有没有对她做过什么,男子说没有。可当天下午女子收到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信息,才知道男子侵犯了她,于是报警称被强奸。事后男子家属主动联系女子赔偿,但因要价过高未达成一致,法院这样判决。   回想起2025年4月的某一天凌晨遭遇,补某悔不当初,要不是她贪恋酒精,要不是她跟着陌生异性共处一室,也就不会发生意外,让她抬不起头。   补某平日里喜欢喝酒,也爱喝酒,还喜欢酒吧的喝酒氛围,所以经常到酒吧喝酒消遣。   酒吧里的形形色色对于补某来说,早已经习惯了,所以对于异性的搭讪也是向来不会拒绝,反正也不会发生什么。   2025年4月的一天,补某还是和往常一样在酒吧独自喝酒,看着别人和朋友家人推杯换盏的畅谈喝酒,补某好生羡慕,因为她就只有一个人。   补某虽然已经习惯了独来独往,但还是很向往热闹的氛围。就在补某羡慕别人的时候,邹某拿着酒杯坐到了补某的边上。   已经是凌晨一点多,酒吧里还是人声鼎沸,热闹非凡。补某听不见邹某说什么,邹某也不再和补某搭讪,而是请补某喝酒。   两个人一杯接一杯的喝着,心照不宣的谁也没再多聊些别的。酒吧里稍微声音小一些的时候,邹某提议离开酒吧去他家喝,说他家有好酒。   补某喝得七荤八素,想都没想就答应了下来,然后就跟着邹某来到了邹某的住处。   邹某从家里的柜子中翻出好酒打开,两个人聊着天喝着酒,一直喝到凌晨6点多,补某终于被灌醉,倒在了邹某的床上休息。   等补某清醒过来,已经是下午1点多。看着屋内的环境和摆设,发现不在自己家,而看到邹某的时候,补某着实吓了一跳,因为补某并不记得邹某这个人的存在了。   邹某给补某解释了一下从见面到醉酒前发生的一切,补某越听越觉得不对劲,隐约感觉两个人不可能仅仅是喝醉酒,可能会发生了些什么。   于是补某就问邹某有没有对她做些什么,但是邹某表示什么都没有做。因补某身体上也没有感觉到异样,所以也没有办法确定是不是真的发生了什么,于是离开。   但是在当天下午,补某收到收到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信息。   聊天记录里赫然看到了自己的身体,不仅有照片,还有视频,更有邹某发送到微信群里的和自己发生关系的文字。   补某不知道消息已经流传了多久,传了多少人,但是她感觉到脸上火辣辣的,羞愧难当,无颜面对家人。补某赶紧拨打电话报警,警方很快就将邹某控制住了。   邹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警方也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只待法院的宣判。   邹某被逮捕到案后,邹某的家人为了能够减轻邹某的罪行,主动联系补某,想要进行补偿,希望能够得到补某的谅解,这样法院在量刑上就可以酌情减免一些。   补某也不是不通情达理的人,但是补某开出来的价格却不是邹某的家庭能够承受得了的,邹某的家属实在是无力承担补某开出来的价格。   毕竟邹某的家庭条件困难,父亲还没有劳动能力,平日里都是靠邹某的收入养活一家人。   得不到补某的原谅,邹某要是被定义为强奸罪的话,那么邹某的量刑肯定就少不了,所以邹某的家属只能找一个好一点的律师,希望能够帮助邹某减轻一些刑法。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   邹某和补某在喝酒前并不认识彼此,所以两个人也不存在感情纠葛问题。邹某搭讪补某喝酒并将其带回家,在补某醉酒的状态下与其发生关系。   邹某并未得到补某的同意,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邹某还拍摄视频和照片发在微信群里传播,并在微信群内发布文字炫耀与补某发生关系的事情,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邹某归案后,并在法庭审理期间如实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邹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虽然补某没有收到邹某家属的赔偿款,也没有谅解邹某,但其根本原因是补某索要的赔偿金额过高。   邹某的辩护律师表示,邹某家庭无力承担,但是有主动联系补某想要赔偿的行为,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以上信息做出判决,邹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