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屁”也能打官司?法官:证据不足,判免赔! 最近啊,高雄地方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奇葩的官司,这官司的起因竟然是“放屁”!原告李先生和被告李先生曾经是同事,原告李先生说,好几年前他们一起工作的时候,被告李先生干了一件特别低俗又没礼貌的事儿,故意把屁股对着他的脸放屁。原告李先生觉得这行为又恶心,又严重伤害了他的尊严,心里特别憋屈,就一气之下把被告李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20万块钱的精神抚慰金,还有相关的利息。 到了法庭上,被告李先生那是一肚子委屈,大声喊冤,说自己绝对没干过这种“屁股对脸放屁”的荒唐事儿,原告就是在冤枉他。为了弄清楚这“响屁”到底有没有,法官专门把当时和他们一起工作的洪先生叫来作证。 洪先生说,大家一起工作的时候,原告和被告关系挺一般的,没什么特别的矛盾,也没多亲近。他和这俩人的交情也都差不多,在工作期间,从来没看到过,也没听说过被告有对着原告脸部放屁的行为,所以没办法证明有没有这回事儿。 法庭审理的时候说了,谁主张有人放屁,谁就得拿出证据来。原告虽然说得有板有眼,可除了他自己说的,没有监控录像,也没有其他能证明的客观证据,找来的证人也不知道这事儿。法律上讲究“谁主张谁举证”,没证据就不能随便让别人赔钱。因为没办法证明被告确实有放屁这种侵害行为,法庭就认定原告的起诉没道理,驳回了他的诉求,诉讼费用还得原告自己出。这官司啊,就这么稀里糊涂地结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