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费用。其中,实习生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按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及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或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6至12个月岗位实习的学生;见习人员为按照《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则是用人单位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超过65周岁的从业人员。
参保流程
用人单位为这三类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时,需持相应的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以及参保人员花名册等材料,前往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当三方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用人单位要及时办理停止参保手续;协议续签的,需及时办理延续参保手续;若协议期满未办理停保或未续签,工伤保险关系将自动失效,多缴纳的费用予以退还。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为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项目和基层快递网点的这三类人员参保,按相关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
在工伤认定方面,参加工伤保险的这三类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时,可参考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及三方协议等开展工作,无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待遇支付上,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确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从业人员,继续享受原待遇,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实习期、见习期、协议期结束后,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继续支付相关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但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人员近亲属选择领取其中一种。记者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