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判例:妇幼保健院医生利用为患者开处方的便利条件,收取医药公司药品销售提成】 【基本案情】自2010年秋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在某市妇幼保健院当医生为患者开处方的便利条件,帮某医药公司销售员李某某等人销售药品并收取提成人民币7千元(此款已由某县公安局予以收缴)。被告人宋某某经传唤到案。 【证据】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抓捕经过、某市妇幼保健院证明、干部履历表、公安机关统计医生回扣明细表、客户核对表、扣押财物清单,证人李某某、聂某某的证言等证据。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作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药品销售方回扣,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能够自愿认罪,返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上缴国库。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