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樟树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紧盯建筑施工、矿山、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做到惩戒一批、曝光一批。现将6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一:江西某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证私自售卖柴油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15日,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西某新能源汽车服务公司进行现场核实检查,问题如下:1.在7月28日樟树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组在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停车场标注赣A0192E江铃厢式货车,该货车内安装柴油罐和加油机设备,该货车当日已被永泰镇派出所扣押。2.资料显示该企业于2025年6月30日购买5吨柴油,用于与该企业签订运输合同的私人运输车辆加油;签订和运输合同中有条款明确乙方车辆(即私人运输车辆)需在江西某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指定点加油,油费在当月运输费用中扣除。3.该企业提供的加油明细表显示2025年7月1日至28日共给签订运输合同的11辆私人车辆加油14次,涉及加油金额共计22457元。4.检查时未见涉及加油的部分运输车辆的机动车登记在该企业的相关佐证材料。5.该企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02项裁量阶次A档规定,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西某制药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和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28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对江西某制药有限公司开展明察暗访,检查发现4条问题隐患,其中1条突出问题隐患内容如下:固体三光气溶解釜密闭间的尾气破光系统未投用,紧急停车及应急破坏处理两个系统未分开设置,事故风机均处于停用状态,远程控制按钮均处于手动位置,碱液槽无PH计、无液位自动检测报警控制系统,循环泵无流量显示,氯化釜紧急排放系统直接排入大气,发生泄露等异常情况时,光气破坏系统不能发挥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六项裁量阶次A档规定,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企业给予行政处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项裁量阶次A档规定,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樟树市某烟花爆竹店违规售卖烟花爆竹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28日,樟树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樟树市某烟花爆竹店进行核查发现:该零售店已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140箱/140KG,该证件在有限期内;该零售店私自将经营的烟花(6箱),爆竹(20箱)存放在对面的民房内进行售卖。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零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阶次A档规定,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对零售店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江西新干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疲劳驾驶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21日9时30分许,饶某波(驾驶证号:3624241984****0674)驾驶车辆牌号赣DL***9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江西新干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行驶至盐化大道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被樟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驾驶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樟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安徽阜阳市**物流有限公司疲劳驾驶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1日14时32分许,徐某先(驾驶证号:3623291973*****639)驾驶车辆牌号皖KY0**5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安徽阜阳市**物流有限公司),行驶至盐城大道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被樟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驾驶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樟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山东临沂某运输有限公司疲劳驾驶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3日10时52分许,周某(驾驶证号:3708831990*****031)驾驶车辆牌号鲁Q59**E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山东临沂某运输有限公司),行驶至张家山-麓隔1公里100米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被樟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驾驶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樟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