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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货,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是何意?解答: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货,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是何意?解答:这项规定针对的是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不影响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没有划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一、处理前分析新租赁准则的变化之一,就是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取消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分类。按照新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虽然会计科目变了,但是会计核算的实质与旧租赁准则“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处理是一样的,也就是“资本化”处理。如果全部“资本化”的话,肯定就绝对了,就会增加不必要的核算繁琐等,所以新租赁准则就专门留下了一个“缺口”——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不需要“资本化”,可以简化处理。所谓的简化处理,实质上跟旧租赁准则规定的“经营租赁”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是一样的。二、短期租赁的会计处理比如,一项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只有半年,按照新租赁准则规定就可以是“短期租赁”,不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假如该租赁合同约定每个季度初预付当季的租金,会计分录如下:1、季度初预付本季度租金借:管理费用等(当月租金)预付账款-房租(后2个月租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除外)贷:银行存款2、后2个月租金分摊租金借:管理费用等贷:预付账款-房租说明:如果预付的租金没有跨年度的,也可以支付时一次性计入损益。至于租赁期限非常短的,比如企业开年会等,租赁一些场地、音响设备等,不用说大家也会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三、低价值租赁的会计处理新租赁准则规定的“低价值租赁”,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与前述的“短期租赁”一样,也是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至于什么是“低价值租赁”,价值低于多少才算低价值,新租赁准则甚至应用指南(正文)也是没有明确的,需要企业自行判断或自行确定标准。按照新租赁准则应用指南说明,“低价值租赁的标准应该是一个绝对金额”;“常见的低价值资产的例子包括平板电脑、普通办公家具、电话等小型资产。”虽然新租赁准则【例45】的分析中,有一句“通常情况下,符合低价值资产租赁的资产全新状态下的绝对值应低于人民币40000元”,也仅仅是只能作为参考。笔者根据自己的实务经验,提供一个企业会计核算确认“低价值租赁”的标准供参考:(1)租赁期限超过1年;(2)租赁资产即便是全新的,按照其单件价值也不符合本企业固定资产标准;或者其单件价值符合本企业固定资产标准且不超过4万元,预计租赁到期即使出租方无偿赠送也不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低价值租赁”会计处理的难点就在于判断“低价值”,只要满足“低价值”后的会计处理其实很简单,跟“短期租赁”与旧租赁准则的“经营租赁”承租人会计处理是一样的。1、预付租金借:预付账款-某某租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除外)贷:银行存款2、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分摊租金借:管理费用等贷:预付账款-某某租金新租赁准则会计处理短期租赁低价值租赁会计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