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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入什么会计科目?解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按照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入什么会计科目?解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待遇的其中一项。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在“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中,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就是企业与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因此,该项补助金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给职工支付补偿金性质是一样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因此,会计分录如下:1、确认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2、实际支付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贷:银行存款说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文件明确:“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实际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2)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不是“职工福利费支出”,不需要受工资薪金支出14%的限制,可以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会计处理会计科目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