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孤独之人”去世留下有遗产,既没有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应适当考虑长期对其有照顾之人。民政局可以牵头组织社区处理其后事如火化、殡葬、墓地等事,这些费用可从其遗产中支出。后事处理完毕的剩余遗产,应变现上交国库,不应由某部门拥有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