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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可以向对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吗?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郭佳通讯员黎文萍

近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哈拉直沟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与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原告林某当庭一次性支付婚生女自2021年分居起至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5万元,既化解了矛盾,又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情]

林某与何某婚后生育一女孩叫星星(化名)。婚后何某经常醉酒后与林某发生争吵,长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21年3月,林某选择外出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并持续至今。

之后,原告林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何某起诉至互助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由被告何某抚养婚生女星星,自己则拒绝支付抚养费。被告何某表示,若原告林某不承担抚养费,就不同意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及“婚生女由被告何某抚养”均无异议,但原告林某始终以“婚姻破裂系被告过错导致”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告林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告林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离婚;婚生女星星由被告何某抚养,原告当庭一次性支付自2021年分居起至星星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5万元。

[释法]

夫妻分居仅是生活状态的改变,并非亲子关系的割裂,更不能成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贯穿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之后,这是法律赋予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都应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以责任与关爱为孩子的成长保驾护航。如遇类似纠纷,应积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因个人矛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即便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需承担抚养费;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也可以要求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支付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