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女子到上海打工,认识了一名70多岁的老人,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一年后女子离开上海,回到福建,之后她多次联系老人,说自己给老人生了一个儿子,老人陆陆续续给女子转了160余万元,老人去世前,写下材料,说女子给自己生了一个孩子,老人家属觉得不对劲,报了警,结果发现女子早已结婚生子。女子说,因两人是情人关系,这160万是老人自愿赠予给她的。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林某是福建人,2019年她到上海打工时,认识了本地老人石某。 当时石某已是70多岁高龄,而林某才32岁,尽管两人年龄差距悬殊,可两人很是聊得来。 渐渐地两人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可惜好景不长,2020年林某就回了福建老家。 石某本以为自己跟林某的联系就这样断了,不久后,他却接到了林某发来的信息。 林某说自己怀孕了,孩子是石某的,她决定生下这个孩子。 对于晚年孤独的石某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天大的喜讯,晚年得子,这是他从未想过的事情,他喜出望外。 基于对林某的信任和对孩子的期待,石某毫不犹豫地应林某的要求,给她转钱。 林某时不时的跟石某汇报自己和孩子的情况,让石某放心。 之后,她跟石某说,孩子出生了,孩子跟着石某姓,叫“石一凯”,这让石某更加坚信这个孩子的存在。 为了这个尚未谋面的孩子,石某从2020年开始,毫不犹豫的将自己的积蓄一笔又一笔的转给林某,给他们母子付生活费、医疗费、保姆费,买车、装修等。 每一笔钱款,都承载着他对孩子的爱与期待,虽然不能陪在孩子身边,但是他希望能够给孩子足够的物质保障。 短短3年时间,他给林某转了160余万,这些钱,是他这辈子辛勤劳作积攒下来的养老钱。 他甚至在临终前,还强撑着虚弱的身体,写下了一份关于林某给他生育一子的材料交给了家人。 石某去世后,家人看着材料中那些令人费解的内容,心中涌起了一股强烈的不安。 他们觉得事情不对劲,一个年旬80的老人,怎么可能会突然就有了一个孩子呢,并且这几年里,老人频繁的给林某转钱,这其中会不会有什么隐情? 带着这些疑问,石某家属果断报了警。 警方接到报案后,展开了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林某早在2020年回到福建时,就结婚生子了,她所谓的为石某生了孩子,不过是她编织的谎言,她利用石某对她的信任,一次又一次的利用孩子找老人要钱。 面对指控,林某却说是因为她和石某有特殊感情,老人才自愿将钱款赠与给她的,这是包养费或者生活费。 可多方证据却证明:林某在微信中问老人要钱,每次都是以自己为老人生养孩子十分辛苦为由,她还给老人发送过名为“石一凯”的医药预约记录单。 她在微信中表示石某就是孩子父亲,让石某更加坚信这个孩子的存在,以至于石某屡次给她转钱。 事实上,这个孩子是她和丈夫生的,与石某毫无关系。 有人说,80多岁的老人竟然信了这种谎话,不是林某多高明,而是老人太糊涂了。 世间之大,无奇不有,对林某这种行为必须严惩不贷。 林某利用老人的信任,编造谎言,骗取老人160万元。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林某骗取老人16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对应的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一审法院判决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责令其追缴违法所得或责令退赔。 林某不服,提起上诉,林某却只承认以自己的孩子冒充石某的孩子生病了,骗取了对方45000元,其他款项都是石某自愿赠予给她的。 二审法院认为林某反复翻供,林某之前说自己从未告知过石某,孩子是他的,石某不知道孩子的存在,上诉时又说自己确实怀了石某的孩子,石某还陪她去医院检查,孩子被引产了。 后又称石某给她的钱是因为两人系情人关系,经常裸聊,这些说法跟她到案时的供述前后矛盾,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林某获得这160万,系其虚构孩子为石某所生,从石某处骗取来的。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恋爱过程中,隐瞒身份,或者扯谎欺骗另一半,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违背了公序良俗。 恋爱中,想不劳而获,骗取他人钱财,这种行为是犯法的,可能会构成诈骗罪。 林某利用老人的信任,对他进行欺骗隐瞒,骗取钱财,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她也因此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对于老人来说,一定要保持足够的理智,保管好自己的积蓄,不要被一时的甜蜜和美好冲昏了头脑。 尤其是涉及到金钱往来时,更要谨慎小心,多方核实,避免陷入类似恋爱骗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