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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太康,男子和女子办了婚礼,但是并未去领结婚证,两人同居生活,女子生理期将至,

河南太康,男子和女子办了婚礼,但是并未去领结婚证,两人同居生活,女子生理期将至,男子强行和女子发生关系时,导致女子黄体破裂,花1万多做了手术。之后男子见女子没有怀孕,将女子送回娘家,女子要求跟男子回去生活,可男子却说自己父母不同意。万万没想到,不久后,男子将女子告上法庭,说两人没有登记结婚,要求女子返还彩礼和三金共计30余万元。女子崩溃:我们在一起时,我发现他和其他女性聊天,他说如果自己出轨,就把房子和彩礼全部给我。 翟女士和张某曾经也是一对甜蜜的恋人,2024年4月29日,两人订了婚,张某给了20万彩礼给翟女士,还给了2000元的金猪。 次年1月11日,两人准备结婚看小件,张某给了翟女士20000元彩礼,4000元端茶钱,还给翟女士买了18500余元的三金(金戒指、金项链和金手镯 )。 1月25日,两人举办婚礼时,张某给了20000元上下车礼,男方长辈给了改口费、拜礼钱等。 婚礼结束后,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起初两人的日子还算甜蜜,同进同出,享受二人世界。 可在同居期间,翟女士意外发现张某竟然在网上跟其他女人聊天,这让翟女士心里像打翻了五味瓶一样,很不是滋味。 她觉得张某背叛了他们的爱情,于是质问张某,可张某却跟她保证,如果自己出轨,那就把自己所有的东西都给到翟女士,包括他自己买的房子、给出去的彩礼等。 两人还签了一份《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双方约定:如果张某出轨,张某名下的房子归翟女士所有,张某给翟女士及其父母的彩礼不得以任何理由要回。 看到张某做出的保证,翟女士对这份感情又多了几分信心。 2025年6月14日,翟女士感觉自己的生理期快要来了,身体有些不适,整个人都懒洋洋的,她跟张某说想好好休息一下,可张某却不顾她的感受,强行跟她发生了关系。 这一粗暴的举动,导致翟女士剧痛难忍,张某这才慌了神,赶紧把她送到医院。 经过检查,翟女士是卵巢黄体破裂,需要立即进行手术治疗,手术费用花了12509元。 手术后,翟女士身体虚弱,需要休养,可张某的态度却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 他开始抱怨起来,说两人从2024年4月29日订婚,到后来办婚礼、同居生活,也有一年多的时间了,可翟女士一直都没有怀孕,两人在一起还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吵架,日子过得并不顺心。 2025年6月30日,张某直接把翟女士送回了娘家,翟女士觉得自己放不下这段感情,想跟张某回郑州继续生活。 可张某却说自己父母不同意,不让翟女士回来。 更让翟女士意想不到的是,不久后,张某竟然一纸诉状,将她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返还30余万元彩礼和三金。 张某认为:两人虽然举行了婚礼,但并未领取结婚证,翟女士应当把彩礼返还给自己。 张某的举动,让翟女士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之中,她不明白,自己在这段感情里付出了真心,到来头却要面对这样的结局。 在她看来,张某曾经承诺过,如果他出轨,那房子和彩礼都归自己所有,自己不用返还,并且因张某的粗暴行为,导致自己受伤手术,张某应当给予自己损害赔偿。 关于张某主张的30余万元彩礼,她也提出了异议。 这些彩礼自己已经用来给新房置办家具家电了,她买了洗衣机、电视、冰箱、沙发、电视柜、衣柜、化妆柜、凳子,床上用品等,并且她还给张某买了三轮车和一部6099元的手机。 关于彩礼部分,法院会如何审理认定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订婚时给予给翟女士的20万彩礼和4000元端茶钱、20000元上下礼和18500元三金都属于彩礼范围,认定张某给予翟女士的彩礼金额为224000元以及三金18500余元。 彩礼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其生效所附的条件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翟女士和张某虽然举办了婚礼,但是并未登记结婚,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 考虑到张某和翟女士共同生活期间,张某存在过错行为,导致翟女士身体受到伤害,其所花费的医疗费应当从彩礼中扣除,6099元的手机也应扣除。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翟女士返还136000元彩礼以及三金给张某;张某返还翟女士及其父母置办的全部嫁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