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律被白左化的法学家搞得乌烟瘴气,德国一个男子路上无故刺杀一女子,因为只捅了6刀,所以减刑了,因为法学家们认为这个男子在捅刺的时候因为女子尖叫,所以放弃继续行凶跑了,法学家们把把这个动作定义为“真诚中止谋杀企图”,属于主动放弃,相当于犯罪中止,所以就要给他减刑,美其名曰是人权。 最近德国发生的一件事,让很多人看不懂甚至气不过。一名29岁的阿富汗移民,光天化日之下在居民区无故袭击一名27岁的女教师,从背后抓住对方脖子,用9.5厘米的刀连捅4刀后背、2刀大腿,总共6刀。可最终法院却没按谋杀未遂定罪,反而减轻了刑罚,判了6年监禁。理由说出来更荒唐:因为女教师尖叫后,凶手停手跑了,法官就认定这是“真诚中止谋杀企图”,属于主动放弃犯罪,符合德国法律里的“犯罪中止”条款,所以要给减刑。 这事儿听起来匪夷所思,但确实是真实发生的。2025年3月14日,这位女教师下班回家路上遭遇袭击,虽然没危及生命,但也受了重伤,住了三天院才出院。凶手和她素不相识,就是无故行凶,可就因为中途停手逃跑,就被认定为“有悔意”。按照德国法律原本的规定,“犯罪中止”应该是行为人真心放弃犯罪,还得主动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比如凶手捅人后马上救人、报警,这才能算真诚中止。可现在倒好,只是因为受害者尖叫就跑掉,既没救人也没认错,居然也能算“主动放弃”,这不是明目张胆纵容犯罪吗? 其实这背后是欧洲法律被“白左化”法学家带偏了方向。德国刑法里早就有犯罪中止的规定,《德国刑法典》第24条写着,自动中止犯罪或阻止犯罪完成的,可不按犯罪未遂处罚。本来这个规定是为了鼓励凶手在犯罪过程中回头是岸,减少受害者的伤害,可到了白左法官手里,就被歪解成了“只要没把人杀了,停手就该减刑”。他们不管凶手的主观恶意,不管受害者受到的伤害,一门心思强调“人权”,说要给杀人犯改过自新的机会,甚至不能“污名化”杀人犯。 这种离谱的判决在欧洲早就不是个例了。瑞典有个非洲移民强奸了16岁的女孩,法院判了3年监禁,可因为“强奸持续时间不够长”,就不把他驱逐出境。受害者之后还得在自己镇上频繁见到这个凶手,整天活在恐惧里。德国还有个案子,9名移民轮奸了15岁的少女,女法官居然说这是他们“因为移民经历没归属感,宣泄沮丧的手段”,直接把人放了。这些法官嘴里喊着“人权”“包容”,实际上却是在牺牲受害者的权益,包庇罪犯。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这些白左法学家还把这套歪理当成真理,谁要是反对,就给扣上“法西斯”“仇外”的帽子。德国有个小镇有人挂本国国旗,居然被国家安全部门调查,市长说这可能有“极右翼动机”;荷兰小镇挂国旗抗议建避难中心,镇议会马上就派人清除,说让部分居民“感到威胁”。在他们眼里,保护罪犯的“感受”比维护普通民众的安全还重要,保护移民的“权利”比给受害者讨公道还紧急。 为什么欧洲法律会变成这样?核心就是白左法学家的意识形态作祟。他们迷信“多元化”“政治正确”,觉得对罪犯宽容就是文明,对移民包容就是进步。为了迎合这套意识形态,他们不惜歪曲法律条文,把“犯罪中止”这种本来为了减少伤害的制度,变成了罪犯的“免罪金牌”。他们嘴上说要“给凶手机会”,可从来没问过受害者愿不愿意给这个机会,没考虑过受害者心里留下的创伤这辈子能不能愈合。 更值得警惕的是,国内有些法学家也在学欧洲这套东西,把它当成“先进理念”奉为信仰,还想搬到中国来。他们跟着喊“不能污名化罪犯”“要重视罪犯人权”,却忘了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好人、惩罚坏人。中国刑法也有犯罪中止的规定,但明确要求“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且造成损害的还要减轻处罚,没造成损害的才可能免除处罚。这才是合理的规定,既给了凶手回头的机会,也没忘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可那些学欧美的法学家,只看到了欧洲法律里“宽容罪犯”的一面,却忽略了中国的国情和民众的感受。在中国,大家普遍认为,犯罪就要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的权益永远应该放在第一位。如果真像欧洲那样,捅人6刀因为“停手跑了”就减刑,强奸犯因为“时间短”就不驱逐,那社会秩序早就乱了,普通老百姓哪还有安全感可言? 更让人反感的是,这些法学家还容不得不同意见。只要有人反对他们那套“照搬欧美”的想法,就被他们说成是“乌合之众”“不懂法律”“思想落后”。可法律本来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是少数人宣扬意识形态的工具。评判一项法律制度好不好,不是看它有多“先进”“时髦”,而是看它能不能保护民众的安全,能不能让正义得到伸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