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融资租赁研究基地特聘研究员杨博钦博士谈借款合同中货币所有权与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所有权的转化货币物权课题:物权概述(文字转化版)一、物权的核心定义与基本属性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直接支配性”,权利人可无需他人同意,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二是“排他性”,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内容冲突的物权,且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物权的不法干涉。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而物在法律上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减损价值的物;动产则指能够移动且移动不影响其价值的物,货币正是动产的特殊形态。二、货币作为特殊动产的法律定性与核心规则(一)货币的动产属性认定依据我国法律虽未直接明文规定“货币是特殊动产”,但结合《民法典》动产规则及司法实践,货币的动产属性可通过以下条文推导确认:1.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货币作为能够移动的物,完全符合动产的基本特征,其物权变动遵循动产交付生效的一般规则。2. 相关配套法规与司法解释佐证:《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的法定形态,具备动产的物理载体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认可货币可通过特定化方式设立质押,间接印证其动产属性。(二)货币作为特殊动产的核心规则——“占有即所有”货币与普通动产的关键区别在于其“非特定化属性”:普通动产(如设备、车辆)可通过编号、标识等方式特定化,而等额货币之间无法律上的区别(如100元纸币与另一张100元纸币效力完全一致)。为保障货币的流通功能,法律确立了“占有即所有”的特殊规则:- 当货币交付给他人(如银行向借款人转账、个人之间借贷交付),占有人即取得该笔货币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占有人可自由处分该货币(如消费、投资、转账),无需标注货币的原始归属;- 原权利人仅能基于债权(而非物权)要求占有人履行返还同等数额货币的义务,而非要求返还“原特定货币”。三、货币物权规则在金融场景中的应用(一)借款合同中的货币物权变动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银行将信贷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即完成“货币交付”。依据“占有即所有”规则,借款人取得该笔资金的所有权,可依法自由支配(如采购、经营、投资等);而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并非借款人返还“原资金的所有权”,而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用同等价值的货币履行清偿义务,利息本质是资金所有权临时转移的对价。(二)与融资租赁的物权规则对比融资租赁的客体是特定化的动产(如设备、高端装备),这类资产可通过编号、规格等特定化,因此法律允许“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仅取得占有、使用、收益权;而借款合同中的货币因无法特定化,必须遵循“占有即所有”,不存在“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形——这也是金融借贷与融资租赁在物权规则上的核心差异。(三)货币质押的特殊要求普通动产可直接设立质押,但货币作为特殊动产,需满足“特定化”条件(如设立专门保证金账户、资金独立封存),才能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设立有效质押,否则因货币流通性极强,难以形成稳定的物权担保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