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融资租赁研究基地特聘研究员杨博钦博士:物权概述及特殊客体一、物权的核心定义与法律依据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其本质是对物的支配权,核心特征体现为:1. 直接支配性:权利人无需他人同意,即可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2. 排他性: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内容冲突的物权,权利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权的不法干涉。二、物权客体的基本范畴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法律意义上的物需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客观实在性,是能被人力支配的物质实体(包括有体物和法律认可的无体物);2. 具有可支配性,能够被权利人实际控制或管领;3. 具有独立价值性,能满足权利人的生产生活需求。物的法定分类核心为“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指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物;- 动产:指能够移动且移动不影响其价值的物,包括普通动产(如设备、车辆、衣物)和特殊动产(如货币、有价证券)。三、特殊客体——货币的物权规则(一)货币的动产属性认定我国法律虽未直接明文规定“货币是特殊动产”,但结合《民法典》动产规则及司法实践,货币完全符合动产的核心特征(可移动、移动不损值),且因流通功能需要,适用特殊规则:1.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货币的物权变动遵循“交付生效”原则;2. 配套法规佐证:《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人民币(纸币、硬币)的法定形态,为其作为动产的流通属性提供依据。(二)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特殊规则货币与普通动产的核心区别在于“非特定化属性”——等额货币之间无法律上的区分(如100元纸币无专属标识),为保障流通效率,法律确立“占有即所有”规则:- 货币交付后,占有人即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仅享有债权(如借贷关系中要求返还同等数额货币的权利);- 占有人可自由处分货币(消费、投资、转账等),无需标注货币原始归属;- 返还义务仅限于“同等数额的货币”,而非原特定货币(如借款还款无需返还最初收到的纸币/转账资金)。(三)货币作为特殊客体的例外情形仅当货币被“特定化”时,可突破“占有即所有”规则,典型如:1. 设立专门保证金账户,资金独立封存且用途特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2. 货币以封金、特户等形式被固定,具备可识别性和独立性,此时可作为普通动产设立质押或认定所有权。四、物权通则的核心适用规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2. 物权公示原则: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3. 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受偿(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