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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女子在公共浴室洗澡时发现旁边一位阿姨拿着手机对着自己拍摄,于是立即上前

贵州贵阳,女子在公共浴室洗澡时发现旁边一位阿姨拿着手机对着自己拍摄,于是立即上前抢夺,期间看到阿姨还准备把女子洗澡视频发给别人,气得她当场报了警。后警方在那位阿姨手机中发现大量女子洗澡的裸照及视频,于是对阿姨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事后,女子对于公共浴室工作人员无动于衷的行为十分不满,所以在对方作出的补偿的同时,还要求赔点钱。(来源:百姓关注) 3天前,熊女士和家人一起去了当地的一家洗浴中心洗澡。期间,熊女士从汗蒸室出来后,走到淋浴区打算给身体降降温,结果不小心把水溅到了旁边女子杨某身上。 熊女士立即起身向杨某道歉,结果发现杨某的手里居然拿着手机,还对着熊女士在拍摄。 熊女士连忙伸手上去想要抢夺手机,在争抢过程中,熊女士看到杨某还准备将她的隐私视频发给其他人,气得她对杨某动起了手,最终抢到了手机。 当时有3名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就在现场,但他们并未理会熊女士的求助,一直在旁边观望,而熊女士在抢到手机后立即报了警。 很快民警便赶到了现场,经过一番调查,从杨某的手机中搜出了不少女性的裸照以及相关视频,而且还有几个已经发出去了,视频中的女性全身都拍得一清二楚,面部也没有打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由于证据确凿,警方对杨某做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杨某虽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熊女士认为洗浴中心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并未制止杨某携带手机进入浴室,也没有给熊女士提供任何帮助。 洗浴中心也许是认识到自己也存在过错,于是答应给熊女士一家免掉当天的洗浴费,并额外赠送3张免费洗浴的票。 熊女士认为在这家洗浴中心发生了这样的事,以后绝对不会再来了,于是拒绝了洗浴中心给的方案,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但洗浴中心并未同意,负责人表示让熊女士起诉,法院判多少就赔多少。 同时负责人还表示,工作人员并不是看10分钟都没帮忙,也就三五分钟左右,工作人员当时在巡场,但并不知道熊女士和杨某发生了什么,所以一开始并未干涉。 面对洗浴中心的不负责任的态度,熊女士已经打算走诉讼程序了。 有人认为,警方对杨某的处罚太轻了,这里不仅有偷拍行为,还把隐私视频传播了出去,所以应当定性为犯罪。 还有人认为,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不阻止就是不对,赔偿是少不了的,赔多赔少的问题。 那从法律上来讲,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中,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那熊女士等人的裸照及视频等,自然符合淫秽物品的构成要件。杨某将这些裸照和视频发给他人,就是在传播淫秽物品。 不过按照规定,不以牟利为目,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物品的,只有达到传播视频40个以上;传播图片400个以上等,才能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因此,如果后续警方有发现杨某的行为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仍可以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既然杨某的违法事实成立,那熊女士要求洗浴中心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见,洗浴中心并非直接侵权人,熊女士应当找杨女士索要赔偿。 不过,洗浴中心未制止杨某把手机带入浴室,且在熊女士抢夺杨某手机时,未提供帮助。这的确是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得熊女士等人的隐私被侵犯。 因此,洗浴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杨某的赔偿范围内,可以先行补偿,事后再向杨某追偿。但这个补偿并不会太多,洗浴中心大概占个20%~40%的责任。 最后,作为公共洗浴中心,不管是男浴室还是女浴室,都不应该允许有人携带手机进入,类似的侵权案例不少,洗浴中心应当引起重视。同时,大家在公共浴室洗澡时也要留个心,提防一些人偷窥偷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