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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60岁已婚大爷与35岁女子搞暧昧,与对方一起喝酒后,见对方提出分手,骑

上海浦东,60岁已婚大爷与35岁女子搞暧昧,与对方一起喝酒后,见对方提出分手,骑共享单车离开后,连忙去追对方,结果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虽然医院推定大爷系心源性猝死,但是大爷的家人难以释怀,向女子索赔54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据悉,60岁的尹大爷有妻子有女儿,但是却与比自己女儿还小2岁的36岁女子孟某暧昧不清。 去年3月的一天,孟某向尹大爷提出分手。 尹大爷不愿意与孟某分手,给孟某发短信,让孟某最后再给自己一次机会,而后邀请孟某与一众朋友一起吃饭、喝酒,之后又去KTV唱歌。 到了KTV没多久,孟某便打算离开KTV回家。 尹大爷见状与孟某一起离开KTV,并一起打了个出租车试图再次挽留孟某。 中途,尹大爷与孟某下车就分手事宜发生争执。 争执中,孟某扫了一个共享单车独自骑车回家。 而尹大爷还想挽留孟某便在孟某的身后追赶孟某,结果不慎摔倒,被路人发现送医抢救不幸死亡。 事后,虽然医院推断尹大爷是心源性猝死,但是尹大爷的家人难以释怀,一纸诉状将孟某告上法庭,要求孟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等共计54万余元损失。 尹大爷的家人之所以认为孟某应该承担责任的理由主要是,认为事发前孟某曾与尹大爷一起喝过酒,认为孟某明知道尹大爷已经60岁且处于醉酒状态,在与尹大爷一起离开KTV后,还与尹大爷发生争吵,头也没有回直接骑车回家,没有尽到妥善安置尹大爷尽到共饮人的注意、谨慎义务。 面对尹大爷家人的控诉,孟某拒绝承担责任,辩称:第一、自己并非聚餐的组织者,也没有劝尹大爷喝酒。尹大爷也并没有喝多,意识清晰且在乘坐出租车时能够和出租车司机正常沟通,还是尹大爷自己提出的下车走路。 第二、自己骑车离开时之所以没有停留,是因为没有注意到尹大爷摔倒的情况。 法院该怎么判?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孟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关键其实就是看孟某是否存在过错且与尹大爷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过错是指是否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 因果关系则是指,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必然地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还应当注意的是,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聚餐饮酒作为正常的人际交往活动,并不是说一起聚餐饮酒,出了事就要承担责任。 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同饮人相互之间会产生相互注意、照顾的义务,即饮酒中要互相提醒、劝阻,不能劝酒、灌酒,饮酒后妥善照顾彼此,发现异常,及时提供救助、及时送医等等。 只有同饮人未尽到上述义务,才可以认定存在过错。还必须有表明该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可以要求同饮人承担承担。 具体到本案,由于尹大爷的家人无证据证明孟某存在对尹大爷劝酒、灌酒等过错行为,且在案证据显示,尹大爷的死亡原因并非是喝酒。 因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尹大爷的家人以未对醉酒者尽到护送义务而要求孟某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尹大爷家人的全部诉请。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在作出驳回尹大爷家人全部诉请的同时,还指出孟某与有家室的尹大爷之间关系暧昧,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严肃批评教育。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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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 4
2025-12-09 17:52
老而不死是为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