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嘉定区人社局行政执法科收到13名劳动者投诉,称某房地产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接到投诉后,嘉定区人社局行政执法科依法对该公司实施检查。
经查,该公司是一家以房产代销包销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实际经营人为吴某。在调查过程中,吴某主动与其中10名员工达成了协议,同意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工资。针对其余3名员工提出的金额,吴某不认可,并拒绝提供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告知吴某拒不配合的后果,但其不以为然。经多次以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吴某仍未按要求报送书面资料、接受调查。由于公司不予配合,无法通过公司调取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只能通过员工收集相关证据。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的银行流水、吴某手书的欠条,认定该公司至少拖欠3名劳动者工资90余万元,拖欠月份均超过3个月,最长的超过17个月。且据员工反映,在公司长期欠薪的同时,吴某多次有大额资金进出。随后,嘉定区人社局行政执法科依法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公司到期后仍未支付。嘉定人社局遂以该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吴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移送至公安。
因吴某在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综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符合欠薪入罪的条件。第一,劳动者人数和欠薪金额均符合入刑标准。该公司认定的欠薪人数虽然仅3人,但拖欠月份均超过3个月,最长的超过17个月,拖欠每名劳动者工资金额均超过2万元,最多欠薪金额达到52万余元,均超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第二,在吴某拒绝解决3名员工工资问题后,执法人员通过书面通知、电话录音、短信通知等多种方式联系吴某,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但吴某都无动于衷。按照本市《关于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第三,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吴某涉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据劳动者反映,该公司长期存在欠薪的行为,且在欠薪的同时,公司实际经营人吴某多次有大额资金进出,具备支付员工工资的能力;在欠薪案件查处的同时,吴某仍在外省市从事房产销售业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文/赵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