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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寒心!”江西丰城,一女护士在一家医院任劳任怨一干就是5年,因得了肺癌、做了

“令人寒心!”江西丰城,一女护士在一家医院任劳任怨一干就是5年,因得了肺癌、做了手术后,无法继续适应高强度的夜班,便想请2个月病假好好调整调整,结果被领导拒绝也就罢了,还被领导劈头盖脸说了一顿。女子想着不能请病假,请事假,自己交五险一金总可以了吧,结果,领导仍不同意,最多只愿意给其开一个月的事假。女子彻底崩溃! 据悉,一女护士在一家医院已经干了5年。平时负责ICU,上两个月的班,就要上一个月的夜班。 虽然工作很辛苦,但是这位女护士从来没有叫苦叫累。 不久前,这位女护士发现自己在上夜班的时候,心慌喘不过来气,起初还以为是没有休息好,结果一检查竟然是得了肺癌。 年纪轻轻便得了肺癌,女护士的心情可想而知,可为了“活着”只能接受治疗,并做了手术。 手术后,因为身体虚弱,无法再适应高强度的夜班,女护士便想好好休息休息、调整调整身体。 而后向医院了解到像自己的这种情况可以凭借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假条请2个月的病假,便拖着还未康复的身体,拿着其他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假条,前往自己所在的医院向领导请假。 可令这名女护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医院的领导不仅不认她拿的诊断证明和病假条直接拒绝了她的病假,还劈头盖脸说了她一顿。 而这名女护士想着病假不能请,事假总可以了吧,结果,医院的领导仍不同意,表示就算是请病假,最多也只能请一个月。 这名女护士与医院的领导沟通未果后,崩溃大哭! 而女护士的家人看到女护士生病、手术都没有大哭,因为请个假心态被医院的领导整崩溃,彻底看不下去了,便将相关的视频上传到网上。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有不少网友心疼这位女护士,还怒斥医院领导没有人性!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可见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而休病假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休息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只要劳动者确有患病需停工治疗休养的事实,其病休权就应当受到保护。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区别于事假,单位是要发工资的。 像本案女护士这样,如果已经在单位工作满5年,如果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依法可以请6个月的病假,如果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则可以请9个月的病假。 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也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请病假时,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相应的申请。 但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并不是无限制的,规章制度也不能凌驾于公序良俗、法律之上,不能从规章制度上故意刁难劳动者,拒批病假,或者像本案这样,让员工请事假。 遇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损失,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悉,目前涉事医院回应称,女护士一方只讲了部分情况。 当地卫健委和相关部门都也已经介入调查。 最后!都说医者父母心!救死扶伤是医院的天职!医院作为特殊的用人单位更应当善待自己的员工。 试想如果连自己人都不能善待,又何以让人相信会善待患者?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