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死谁有理!湖南永州,女子曾在一老板那里打工,被拖欠2万元工资,5年要不回来。女子再次去讨薪时,双方发生口角,女子报警后,在警方的劝导下,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了。不料,第2天,老板竟在自家厂房上吊轻生了。家属认为,因女子与其争吵,导致他想不开走上绝路,将女子告上法庭,并索赔21万余元。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不是谁死谁有理! 60多岁的李某,与人合伙开了一所学校,况某曾在学校打工。 但不知啥缘故,李某拖欠了况某2万元的工资,一直不给。 况某每次找到李某讨要,都被以各种理由推脱。 2万元,对于一个农村的普通家庭来说不是小数目。 况某拖家带口的过日子,上有老下有小,哪一天离了钱都不行。 自2020年至2025年,好几年的时间过去了,况某为了追讨自己的工资,着急上火,心力憔悴。 2025年3月2日,邝某再次联系了李某,讨要自己的工资。 当时电话是李某的妻子周某甲接的,她一听邝某说要钱,就没好气的说,要钱没有! 况某也急了:这工资你们都欠了5年不给,家里都快吃不上饭了,再不给钱,就上你家吃饭去! 周某甲说:要钱没有,你要来就来,饭还是有的吃。 5年来,这样的话况某听的太多了,耳朵都快起茧了,这肯定又是他们一家的推辞。 况某因家里需要用钱,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带上自己的女儿,就去了李某家讨要工资。 李某因为给不了况某钱,当时又到了吃饭的时间,于是亲自给邝某做了饭。 饭吃到一半,李某的妻子周某甲回来了。 双方还是因为讨要工资的事儿,你一言我一语,越说越多,最后竟吵了起来。 毕竟是在李某家里,虽然自己占理,但况某也怕吃亏,就打了报警电话。 民警介入后,况某气得发抖,当着警方的面,讲述自己被拖欠工资,艰难讨薪5年,1分钱也没拿到的经过。 民警对双方劝说后,李某、周某甲、和况某终于都冷静下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 事情发生后的第二天一大早,李某给家人说要出去散步,一直到中午12点多了,家人发现他没回家。 因李某曾患有脑梗,还住院动过手术,家里人不放心。 其妻子周某甲到处寻找,最终在自家的厂房内,发现李某用一根绳子,在门框上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随后家属报警,警方经过调查了解认定,李某曾做过脑梗手术,平时和人没有矛盾,身上没有外伤,属于自 杀行为,家属对此认可。 李某亡故后,家属悲痛万分,无法释怀。 他们认为,如果不是前一天况某找到家里追讨债务,双方发生争吵,李某因此受到了刺激,他也不会做出轻生的事来。 于是李某家属将况某告上法庭,称况某的不当行为,是导致李某轻生身故的主要原因。 因此,况某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况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况某觉得,自己比窦娥都冤。 李某欠自己的工资2万元,5年多不还,自己难道不该讨要吗? 双方发生争吵,是因为李某家属周某甲不讲道理所引起的。 当时已经报案,警方有记录的。 况且,谁也无法预料,李某会做出如此极端的事。 事出意外,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家属凭啥要求自己承担赔偿?总不能谁死谁有理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一直拖欠员工工资2万元,况某追逃自己的工资,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也不构成侵权。 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普通人角度理解,就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且这个人有过错,那他就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况某是为了追讨自己被拖欠5年的工资,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没有侮 辱、诽 谤等不当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不符合该条款中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所以不应因李某的自杀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刑法》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条款明确了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或个人有义务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李某拖欠况某2万元工资长达5年,其行为已违反了该条款相关规定,况某应及早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起诉到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是谁死谁有理,法律的公正,还了讨薪者一个公道。 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一个以死相赖不给工资,一个倒打一耙,还想让讨薪者赔偿20多万元。 况某应起诉李某家属,要求偿还2万元工资,不能人死债消。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明辨是非不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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