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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贵州高院通报看美团担责:一例司法判决折射的平台用工责任边界

12月2日,贵州高院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一起涉及美团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确认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骑手付某乙在配送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其家属经过劳动仲裁与诉讼,最终法院以“从属性审查标准”认定其与美团代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明确指出,即便骑手自备车辆、以“服务费”名义获得报酬,平台仍通过排班管理、奖惩制度、业务从属等方式实现对劳动者的实质支配。这一判决不仅为类似争议提供了司法指引,更将平台经济下长期模糊的用工责任问题置于聚光灯下,促使我们冷静审视平台、劳动者与社会之间的责任边界。

一、名义与实质:劳动关系认定的司法澄清

在本案中,骑手付某乙与美团在某县的代理商签订了名为《劳务协议》的合同,约定了排班、在线时长、单量考核、奖惩细则等一系列具有鲜明管理色彩的内容。法院没有止步于合同文本的“劳务”表述,而是深入考察了人格、经济、组织三方面的从属性。

人格从属性体现在美团通过系统排班、组长管理、请假制度、在线验证等方式,对骑手的工作时间、过程实施了持续性的指挥与控制。经济从属性则表现为工资结构的复杂性(有责底薪、全勤奖、各类扣款等)以及报酬发放的定期性与稳定性,美团掌握着核心的定价与奖惩权。组织从属性更是显而易见,骑手从事的外卖配送服务,正是该代理商乃至美团平台核心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一判决清晰传达了一个信号:在新就业形态中,法律关系的定性不取决于双方赋予它的名称,而取决于劳动过程中实际形成的支配与从属关系。当美团掌握了用工的“工作安排、考核标准、报酬决定”等核心要素时,试图以“合作”“劳务”等外壳规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做法,将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二、平台管理的隐形控制与责任规避

本案揭示出美团用工模式的一个关键特征:通过技术手段实现高强度管理,同时通过合同设计规避法律责任。系统派单、轨迹监控、时限考核、数据评价构成了精细化的管理网络,其严格程度甚至超过许多传统企业。然而,在主张管理权的同时,美团及其代理商却往往在合同中否认劳动关系,将骑手定义为“独立的服务提供者”,从而试图剥离自身在社会保障、工伤赔偿、工时保障等方面的雇主责任。

这种“权责不对等”的模式,将经营风险与人身风险大量转嫁给了劳动者个体。骑手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是职业风险的体现,但确认劳动关系之路却需经历仲裁、诉讼的漫长程序,凸显了权益保障机制的滞后与门槛。

三、共享经济叙事下的权益失衡

美团将“灵活就业”“共享经济”作为其商业模式的叙事基础,强调其创造了就业机会、优化了资源配置。确实,平台经济为大量劳动者提供了谋生渠道。然而,当“灵活”仅意味着劳动者工作的不稳定与保障的缺失,当“共享”仅指向美团整合社会资源却不愿承担相应责任时,这种叙事便显得片面。

骑手自备车辆、手机等工具,本是共享经济的特点,但法院明确指出,这“不足以成为否定劳动关系的独立要素”。核心在于,美团掌握了更关键的生产资料——数据、算法、订单分发系统与市场渠道。劳动者对美团的依赖,远大于美团对个别劳动者的依赖。这种不对称的依赖关系,正是从属性产生的土壤。

四、迈向更公平的平台责任框架

法院的这一判决,其意义超越个案。它代表了司法实践对新型用工关系的积极回应,旨在矫正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中出现的权益失衡。要构建更健康、可持续的平台生态,需要多方协同:

对美团而言,应重新审视其用工模式,与其在灰色地带规避责任,不如主动探索合规且能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合作方式。这包括合理界定管理边界,为骑手提供与劳动风险相匹配的保障(如职业伤害保险),建立透明、公平的申诉与协商机制。

对立法与监管而言,需加快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法律与社会保障政策,明确不同类别平台用工关系的认定标准与各方权利义务,填补“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下的权益保障空白。

对司法实践而言,应继续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更多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发展,使技术进步的红利能够被更公平地分享。

平台经济的价值不容否认,但其发展不应以牺牲劳动者基本权益为代价。司法判决如同一次精准的校准,提醒我们:无论技术如何迭代、模式如何创新,对人的尊重、对劳动的保障、对公平的追求,应当是商业文明不可逾越的底线。唯有在清晰的规则与责任框架下,平台、劳动者与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共赢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