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女子带90多岁的父亲泡温泉,洗浴中心觉得老人年龄大了,本想要拒绝女子的,可女子表示她会陪同照护其父进行泡浴,在女子的再三保证之下洗浴中心同意了,可最终女子父亲在洗澡过程中死亡,女子一纸诉状把洗浴中心告了。 康女士看着90多岁的父亲,想着辛苦了一辈子的老人,子女有能力的时候应该给他享受享受。 康女士平时有时间会带父亲游玩,但因为父亲年纪的原因,游玩的地方选择的都是附近的。 有一次,康女士的父亲和她说,听别人说泡温泉很舒服,他也想去体验一下。 父亲偶尔会有要求,康女士也不是扫兴的人,基本会答应父亲的要求,每次父亲都会开心的像个孩子。 去年11月的某天,康女士正好有时间,于是应父亲的要求带他去泡温泉。 在泡温泉之前,康女士也想过父亲年纪大了,洗浴中心可能会拒绝,但为了圆父亲的心愿,她还是打算试一试。 果然,来到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得知老人要泡温泉,而且对方已经90多岁了,就开口拒绝,并说明了理由。 康女士就知道会这样,所以她来之前也跟父亲说了这情况,还商量了出现被拒绝之后俩人如何应对的措施。 一听到被拒绝,康女士就说她会照看好父亲,不会让他出事,一再保证不会让洗浴中心负责。 而康女士的父亲说他是真的很想体验一下泡温泉,还说自己一大把年纪还讹人不成,他会小心的,有什么事自己承担 。 俩人的态度如此真诚,而且老人虽然90多岁了,但身体看上去还挺硬朗的,说话也中气十足。 况且他们自己一再保证了,万一有什么事也不会找洗浴中心麻烦。 他们是开门做生意的,客人都如此诚恳了,他们也没有理由再拒绝,于是就答应了。 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工作人员还是提醒了康女士他们注意事项。 而且店里也做了相应的提醒,工作人员觉得应该不会有什么事的,他们买票后就让他们进去了。 但万万没有想到,康女士父亲在洗澡的过程中竟然不幸离世了。 发生了这样的事,双方都选择了报警。 公安部门随后认定康女士父亲系正常死亡,排除他杀可能。 当时洗浴中还松了一口气,因为当初康女士和其父亲表示出事不会要他们负责,如果是他杀,洗浴中心感觉他们估计要负责相应责任,既然是自然死亡,那他们就没有责任。 可当初这么说,不代表出事后真的不追究责任,康女士立马表示其父亲实在洗浴中心出事的,洗浴中心肯定脱不了关系,要求他们负责。 洗浴中心反驳,当时是康女士誓誓旦旦的说会全程对其父亲负责的,其父亲也说不要他们负责的,而且店里也悬挂了警示标识及游客须知等,对人身安全等进行了提示。 而且也口头询问了老人的身体状况,也告知康女士其父亲泡澡时一定要照看好,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他们有什么责任。 康女士要求赔偿的目的洗浴中心没有满足,于是一纸诉状把洗浴中心告上了法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洗浴中心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洗浴中心悬挂了警示标识以及游客须知,对客人尽到了人身安全的提醒。 同时,该中心在经营场所配备有相关急救设施设备,在康女士父亲出现紧急情况时,工作人员及时拨打120并参与急救,尽到救助义务。 可以说,洗浴中心尽到了一般经营场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该中心并未取得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其投入使用、经营的行为违法。 最终,洗浴中心被判承担20%的民事责任,赔偿康女士等家属3.6万余元。 洗浴中心经营者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请求,维持原判。 有的时候不是不欢迎老人进行一些娱乐项目,是害怕要承担责任,毕竟相对于年轻人,老人有很多未知的风险。 作为家人,想要尽孝心,满足老人游玩的要求没错,但是要根据老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合理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