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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南阳中院二审“罗大美遇害案”,一审判的是死刑,二审会改判吗?   这

12月5日,南阳中院二审“罗大美遇害案”,一审判的是死刑,二审会改判吗?   这起牵扯网红、熟人作案、巨额勒索与故意杀人的案件在一审判决后,三名被告人均以“量刑过重”或“事实认定不准”提起上诉。   而被害人家属虽然接受主犯死刑判决,却坚持认为从犯杨恒量刑过轻,也要求重判。   2023年7月,主犯余金生长期沉迷赌博,欠下巨额债务,看到网红罗大美(本名尚某锋)坐拥人气与财富,便动了歪心思,拉上女友沙玉姣、朋友杨恒共同策划抢劫。   7月5日晚,杨恒以谈生意为诱饵,多次联系后终于将罗大美诱骗至余金生住处,随后便转身离开。   余金生趁机将罗大美手脚捆绑控制,伙同沙玉姣驾车将其转移到南召县一处闲置平房。在接下来的两天里,三人通过威胁恐吓,逼迫罗大美陆续向沙玉姣的账户转账两百余万元。   钱到手后,余金生为了永绝后患,于7月7日凌晨独自采取衣物勒颈、短刀割颈的残忍方式,将罗大美杀害,随后与沙玉姣、杨恒合力将尸体掩埋在红薯窖中,试图销毁证据后潜逃。   然而天网恢恢,三人很快被警方抓获归案。   2025年10月24日,南阳中院一审宣判:余金生因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   沙玉姣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部分财产;杨恒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相应附加刑,三人均需退赔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明确认定,余金生主动发起犯意、准备作案工具、指挥策划并实施抢劫,事后杀人灭口,系核心主犯。   沙玉姣积极参与预谋,负责看管被害人、提供收款账户、毁灭罪证,同样为主犯。   杨恒虽事前参与预谋、诱骗被害人入局,但未参与后续抢劫、杀人及分赃,作用相对较小,认定为从犯。   但判决生效后,三方均提出异议。三名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各有侧重:余金生当庭翻供,否认杀害罗大美是主观故意,声称转账均为“自愿”,认为判决受舆论影响,罪不至死。   沙玉姣辩称自己是“被花言巧语哄骗的受害者”,杨恒则直接否认事前参与抢劫预谋,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抢劫罪判决。   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则截然相反,家属什么赔偿都不要,只要从重判决。   对于余金生的死刑、沙玉姣的死缓判决,家属表示接受,但对杨恒的十三年有期徒刑坚决不服,多次请求检察机关抗诉,却先后被南阳检察院和河南检察院驳回。   从案证据显示,杨恒多次到余金生处商量作案细节、分赃事宜,正是他的持续邀约和精准诱骗,才让整个犯罪计划得以启动。   “抢劫本身就伴随着暴力风险,基于共同犯罪故意产生的后果,全体共犯都该承担责任。”罗大美的妹妹尚女士直言,杨恒的行为是悲剧的起点,如今的量刑与他的罪责不匹配。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区分主从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主要作用,从犯则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从轻、减轻处罚。   结合司法实践来看,二审改判的概率极低。刑事案件整体二审改判率仅约15%,死刑案件改判率更低,通常仅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程序违法或出现新证据时才可能改判。   从一审判决书来看,本案事实清楚,余金生的供述与物证、人证相互印证,证据链完整,程序也无明显瑕疵。   类似的故意杀人、抢劫重刑案件中,法院对情节极其恶劣的主犯量刑一贯从严。此前的林森浩投毒案、周立人投毒案等,均因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二审维持了死刑原判。 余金生的行为同时构成抢劫数额特别巨大与故意杀人,且作案后毫无悔意,符合死刑适用的法定情形,改判空间极小。   沙玉姣的死缓判决,已属于重罪从宽的考量,二审中若无法提供被胁迫的实质性证据,改判可能性同样不大。   杨恒的上诉虽质疑事实认定,但一审采信的证据已形成闭环,若无新的颠覆性证据,维持原判仍是大概率事件。   庭审之外,案件还折射出诸多社会问题,网红经济的繁荣让高曝光人群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个人隐私泄露、网络财产安全等风险不容忽视。   而熟人作案的情节,也戳中了大众对“信任危机”的焦虑,提醒公众在人际交往中需保持必要警惕。   值得一提的是,因余金生对被害人死因曾提出异议,罗大美的遗体至今仍存放在殡仪馆,未能入土为安。   12月3日,家属还专程前往医院太平间,隔着门口与逝者“说心里话”,这份伤痛也让案件的公正审理更受瞩目。   综合案件事实、证据链条、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主犯余金生的死刑判决被改判的可能性极低,沙玉姣的死缓与杨恒的十三年有期徒刑,虽存在争议,但变动空间有限。   任何妄图通过不法手段获取财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司法机关对恶性暴力犯罪的从严惩处,既是对受害者的告慰,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 参考信源: 罗大美遭抢劫遇害案今日二审开庭,八旬老妇骑行三十里地前来支持受害人家属 2025-12-05 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