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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安全生产事故迟报,加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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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7日,某机电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工人胡某某、张某等6人在某加工船上做船舶启航准备工作。胡某某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情况下使用氧气切割刀进行开孔切割,产生火花引发火灾,造成本人死亡,张某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83.6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胡某某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和岗位操作规程进行开孔切割作业,引燃货舱保温材料,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胡某某使用氧气切割刀进行开孔切割,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未按规定于1小时内进行信息报送,存在迟报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机电设备公司罚款3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王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共计115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对王某某迟报事故的行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计17280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对王某某合并罚款2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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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析

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机电设备公司罚款3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王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共计115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对王某某迟报事故的行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计17280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对王某某合并罚款28800元。本案中,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本案中,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王某某作为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本案中,发生事故后,王某某迟报事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案中,行政执法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事故罚款和迟报事故的罚款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知识点自测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1

B.2

C.3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