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石女士带着三岁儿子逛商场,被一童模海选负责人看中,称孩子活泼上镜感好,邀其试镜。石女士因孩子喜好及家庭经济压力动心。首次试镜失败后复试成功,对方给出优厚条件,石女士脑子一热交了15800元签约。签完合同回家途中,丈夫告知已离职,家里没了稳定收入,石女士找公司退款,工作人员让下次再来。此事引发网友共鸣,石女士刚签完合同就解约,法律上能否站住脚,合同违约金是否过高呢? 石女士,带着三岁儿子在商场闲逛。 这时,一个自称童模海选负责人的人,说孩子活泼上镜感好,邀其试镜。 石女士想到儿子爱唱歌跳舞,丈夫一人养家压力大,若孩子能挣钱就好了,便动了心。 石女士满心期待带着儿子去试镜,第一次试镜没成功,她心里有点失落,但想着还有复试机会,又燃起了希望。 复试的时候,孩子表现不错,竟然成功了。 对方给出的条件那叫一个丰厚,一年服务周期,有40节课时,还有20次彩排,另外还送模卡、综艺录制等。 石女士一听,这机会太难得了,脑子一热,也没多想,就交了15800元签了约。 可签完合同,石女士和儿子开开心心回家,一进门丈夫就告诉她自己已经离职了。 这消息就像一盆冷水,把石女士浇了个透心凉。 家里没了稳定收入,这签约的15800元对家里来说可不是个小数目,石女士赶紧联系公司要求退款。 她火急火燎地跑到公司,工作人员却让她下次再来,这可把石女士急坏了,她心里又气又急,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这钱能不能退回来,她心里一点底都没有。 很多人都在讨论石女士刚签完合同就解约,在法律上能不能站住脚,还有那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是不是过高了。 从法律角度看,石女士刚签完合同就反悔,这涉及到消费合同里的冷静期问题。 民法典里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合同的冷静期,但在一些特殊消费领域,比如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是有一定冷静反悔权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石女士签的这份合同里,很多条款都是机构预先拟好的,石女士没有太多协商的余地。 石女士在还没开始接受机构提供的实质服务,比如课程、彩排等,就提出解约,这种情况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她是有权利反悔的。 因为,这时候机构还没有为石女士和她的孩子投入太多成本,没有产生实际的损失。 合同里约定了30%的违约金,也就是石女士要是因为自己原因解约,得赔给机构4740元。 可实际情况是,石女士刚签约,机构还没开始提供服务,没有产生实际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机构没有实际损失,它要求石女士支付这么高的违约金,明显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减,甚至有可能不支持机构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要是签完合同后发现有问题,想解约退款,可以先和机构协商。 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让消协帮忙调解。 要是还是解决不了,还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人认为,石女士自己冲动签约,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虽然规定了违约责任,但也要考虑实际情况。 石女士刚签约,机构没损失,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不合理,一般不会支持这种不合理要求。 要是机构说因为石女士解约,影响了它后续的招生和声誉,要求赔偿损失,这合理吗? 民法典规定,赔偿损失得有实际损失依据。 要是机构拿不出证据证明有实际损失,这种要求就不合理,不会支持。 最后经过双方协商,石女士和机构达成了退款协议,石女士对结果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