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情况,魏女士的权益受到侵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买卖关系成立 魏女士已通过转账支付15万元,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权益,虽然没有完成正式过户,但根据《民法典》第224条、第225条,交付车辆后,物权应已发生转移,即她为合法所有人。车辆的占有、使用权应由她依法享有。 陈某辉擅自开走车辆的行为违法 陈某辉在与魏女士的购车关系明确后,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车辆开走,属于擅自占有或侵占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魏女士的所有权,构成侵权。 租赁说法缺乏证据支持 陈某辉所谓的“租赁”说法,与事实和证据不符。市场行情显示,该车型一次性付清15万更符合购车实际,而不是租赁模式。此外,魏女士的款项也是作为购车款支付,二者性质不同。 法律依据支持魏女士维权 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魏女士作为合法车主,即使未完成过户手续,也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权益。此外,陈某辉的无正当理由将车开走,涉嫌侵占财产,将面临法律责任。 建议的维权途径 魏女士应收集相关转账凭证、购车协议、车辆交付和使用证据,立即采取法律行动: 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或物权保护的诉讼,要求返还车辆。 如果陈某辉拒不归还,可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需要,也可以追究其侵占罪的法律责任。 特殊情况的说明 杨某胜的被警方羁押,导致联系中断,确实增加了维权难度。此时,应以证据证明购车事实,并寻求法律援助或警方调解,坚决追究侵占者的法律责任。 总结: 魏女士已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权益,陈某辉擅自将车开走,涉嫌非法占有,依法应承担返还车辆及赔偿责任。她应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买车赔偿 车辆受损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