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7岁男孩考上了一所重点大学,收到通知书后,并彻底放飞,在一款交友软件上结识了一名同城男士,随即奔赴见面。不料,男孩在那个夜晚,与这位连真实姓名都不知道的“男友”,发生了一次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关 系。次日分别后,对方便失联。仅仅七天后,男孩持续的高 烧,服药后体温反复,偷偷网购试纸自测,看到两道刺目红线时双手发抖。在疾控中心,医生告知快检阳性,需进一步确诊。男孩攥着报告单,后悔不已:“医生,我才刚考上大学……” 十七岁的小张(化名)刚刚收到了来自南方某繁华都市一所重点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十年寒窗,一朝梦圆,未来似乎铺就了一条金光大道。 小张将通知书小心地夹进崭新的笔记本里,心中满是对大学生活的瑰丽憧憬:陌生的城市、自由的学术空气、丰富的社团活动,或许,还能遇到志同道合的朋友,甚至……开始一段属于自己的、无需遮掩的亲密关系。 小张有个不为人知的秘密,就是他一直喜欢男生,在紧张压抑的高中生涯里,这个秘密被他小心翼翼地深埋心底。 高考结束,小张感到一种前所未有的“解放”。 小张悄悄下载了一款在特定社群中较为流行的交友软件,很快,软件算法为他匹配到了一位他将要就读大学所在城市同城男性用户。 对方的头像成熟稳重,自我介绍言辞得体,透露出良好的教育与职业背景,他主动向小张打招呼,言语间充满热情与关心,迅速赢得了小张的信任与好感。 短短几天的线上交流,让小张产生了“他乡遇故知”的错觉,心理距离被极速拉近。 当对方提出:“既然你马上要来上学,不如提前过来熟悉一下环境?我可以带你转转。” 几乎未做太多犹豫,也未曾告知家人具体行程,小张便以“提前看学校”为由,怀揣着对未知邂逅的隐隐期待,踏上了南下的列车。 见面后,小张发现对方与网络形象大致吻合,举止谈吐更显周到,消除了小张最后一丝戒备。 共进晚餐后,对方以“天色已晚,回去不便”为由,提议前往其住所休息。 彼时的小张,沉浸在对成年世界交往模式的模糊模仿与冒险的兴奋中,半推半就地跟随前往。 在那间陌生的公寓里,在对方温柔却不容拒绝的引导下,两人发生了无保护措施的关系。 次日,对方客气地将小张送至车站,临别时依旧笑容温和,互道珍重。 然而,当小张回到家中,试图通过软件再次联系对方,分享旅途感受或仅仅维系联系时,却发现对方已悄然消失,账号无法找到,消息石沉大海。 直到此刻,小张才惊觉,他对这个一夜之间改变了他人生轨迹的人一无所知。 分别约一周后,小张突然开始持续发烧,自行服用家中常备的感冒退烧药,但体温仅短暂下降后又复升。 起初,他以为只是普通感冒。 然而,持续不退的高烧,潜藏的不安降临,小张偷偷用手机搜索“HIV 早期症状”,随后在网上匿名购买了一份HIV抗体快速检测试纸。 数日后,检测结果显示,小张疑似感染HIV。 随后,小张又去医院就诊,医生耐心询问了相关情况,进行了更规范的快速检测。 当医生看着检测结果,用尽可能平和的语气告诉他:“快检结果显示阳性,提示可能存在HIV感染,但需要进一步做确证试验才能最终确诊。” 此刻,小张后悔不已。 那么,从法律角度在,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对方男子是否涉嫌传播xing病罪呢?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xing病卖Y、嫖C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罪要求同时具备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xing病”以及实施了“卖Y”或“嫖C”行为。 本案中,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艾滋病即HIV感染通常被认定为“严重xing病”。 但是,“卖Y”或“嫖C”的认定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的不特定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的xing交易行为。 小张与对方的发生关系基于社交软件结识、自愿发生,无证据表明存在金钱或财物交易,因此,该行为难以被定性为“卖Y”或“嫖C”。 所以,由于缺乏“卖Y”或“嫖C”这一关键构成要件,即使对方明知自身感染HIV,其行为直接适用传播xing病罪的可能性较低。 2、虽然不一定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但小张可以向对方主张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对方在明知自身为HIV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也未履行告知义务,即与小张发生关 系,对法男子明显违反了保护他人健康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而小张如确定感染HIV,则构成严重的人身健康损害。 基于此,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等规定,小张可以主张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甚至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