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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当事人储存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被罚款10万元

近日,海口一当事人因储存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被建议责令整改,罚款10万元。

海口市市场监管局于今年6月17日会同省禁塑办在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那央村委会珠良新村239-26号民房检查,该民房和租户当事人均未到场。执法人员在该民房一楼查到一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包括360福碗、航空杯等37个规格品种共计1714箱,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进行扣押,并拍照取证。现场未发现其存在经营情况,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项某红储存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有关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有关规定,建议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没收涉案的1714箱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记者林道亨编辑邹宇林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