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魏女士经朋友杨某胜介绍,花15万从陈某辉处买二手理想车,先转全款后,陈某辉未过户、没给合同就交车。魏女士开一年多后,今年9月4号晚上,原车主陈某辉偷偷将车开走。陈某辉称车是租给魏女士的,租金15万,租期到收回车。魏女士要求还车遭拒,发现杨某胜9月3号被警方羁押,怀疑有猫腻,现车钱两空不知找谁要车。 魏女士,经朋友杨某胜牵线,看上了陈某辉的一辆二手理想车。 陈某辉要价15万,魏女士本打算先付8万定金,可陈某辉变卦要求全款。 魏女士没多想就转了15万,陈某辉没给过户和合同,只交了车钥匙。 魏女士没催,还花钱给车做了装饰。 魏女士满心欢喜地开着这辆二手理想车,觉得生活都多了几分便利。 可谁能想到,平静的日子在一年多后的今年9月4号晚上被彻底打破。 那天晚上,魏女士突然发现车不见了,四处寻找后得知,竟是原车主陈某辉偷偷把车开走了。 魏女士又惊又怒,立刻联系陈某辉要求还车。 可陈某辉却语出惊人,称这车是租给魏女士的,租金就是那15万,租期到收回车的时候。 魏女士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自己明明花15万是买车,怎么就成了租车。 她坚决要求陈某辉归还车辆,可陈某辉态度强硬,死活不还。 魏女士仔细回想整个过程,越想越觉得不对劲。 她发现杨某胜在9月3号就被警方羁押了,第二天车就被陈某辉开走,这里面肯定有猫腻。 她怀疑杨某胜和陈某辉合起伙来骗她,现在自己车钱两空,都不知道该找谁要车,心里又着急又委屈。 魏女士太粗心,买车这么大的事,没合同不过户就敢转全款,这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嘛。 魏女士觉得自己很冤枉,她认为自己是正常买车,陈某辉收了钱就应该把车过户给她,现在车被开走,陈某辉必须负责。 陈某辉则坚称是租车关系,15万是租金,自己有权收回车。 魏女士和陈某辉之间到底是买卖关系还是租赁关系呢,陈某辉开走车是否合法呢? 1,魏女士和陈某辉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魏女士给陈某辉转了15万,陈某辉把车交给魏女士,从行为上看,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 虽然没签书面合同,但民法典也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魏女士有转账记录,还有实际占有车辆的事实,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陈某辉说车是租给魏女士的,可他拿不出租赁合同等证据。 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陈某辉没证据证明双方有租赁的合意,所以他主张的租赁关系很难成立。 2,陈某辉开走车是否合法呢? 魏女士交付全款后,陈某辉交付车辆,虽然没办理过户登记,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汽车属于动产,交付后魏女士就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 陈某辉未经魏女士同意,偷偷开走车辆,侵犯了魏女士的财产权。 民法典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魏女士有权要求陈某辉返还车辆,要是车辆有损坏,还能要求赔偿损失。 3,要是陈某辉拒不返还车辆,魏女士该怎么办呢? 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魏女士可以直接向陈某辉要求返还车辆,要是陈某辉不配合,魏女士可以起诉,要求陈某辉返还车辆、赔偿损失。 要是陈某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魏女士还能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杨某胜在这件事里也有责任,魏女士能不能找杨某胜赔偿。 要是杨某胜和陈某辉合谋欺骗魏女士,杨某胜就构成共同侵权。 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魏女士要是能证明杨某胜和陈某辉合谋,就可以要求杨某胜和陈某辉一起赔偿损失。 魏女士和陈某辉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魏女士已支付价款,陈某辉交付车辆后,车辆所有权归魏女士所有。 陈某辉未经魏女士同意开走车辆,侵犯了魏女士的财产权,陈某辉应该返还车辆给魏女士,并赔偿魏女士因车辆被开走产生的合理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