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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年仅25岁的“女流氓”翟曼霞跪在刑场等待被枪决,行刑前她突然对着天空

1983年,年仅25岁的“女流氓”翟曼霞跪在刑场等待被枪决,行刑前她突然对着天空歇斯底里地喊道:“我是无罪的!”这句带着绝望的呼喊,在当年的肃杀空气中显得格外刺耳。 没人知道这个留过洋的姑娘在生命最后时刻在想什么,只记得她那件被扯皱的碎花衬衫,在初秋的风里微微晃动。 翟曼霞的案子在1983年并不算特别。 那年夏天开始的“严打”风暴里,街头巷尾总能听到警车呼啸而过的声音。 本来想安安静静过日子的她,偏偏成了那个被时代选中的“反面教材”。 事情的起因说起来简单,就是一个闷热的午后,她在城郊水塘游泳时没穿泳衣,被路过的洗衣妇撞见后报了警。 警察来的时候,翟曼霞还在水里扑腾。 她从小在国外长大,习惯了去海滩裸泳,根本没意识到这在当时的中国意味着什么。 围观的村民越聚越多,有人指着她骂“不要脸”,有人忙着向警察描述她“如何不知廉耻”。 无奈之下,她只能抱着衣服蹲在岸边,直到冰凉的手铐锁住手腕才明白,这事恐怕没那么容易过去。 被带进派出所后,事情开始朝着失控的方向发展。 警察很快查到她回国后的生活轨迹:换过三个工作,交过十几个男朋友,还喜欢穿喇叭裤和露脐装。 这些在现在看来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在1983年的档案里,都成了“流氓行为”的铁证。 更麻烦的是,她租住的房间里搜出了几本外国小说,里面有描写爱情的段落,这又被当成了“传播资产阶级思想”的罪证。 45天,从逮捕到判决再到执行,整个过程快得让人喘不过气。 法庭上,检察官念着她的“罪状”:在公共场合裸泳侮辱妇女,与多名男性保持不正当关系,长期穿着奇装异服败坏社会风气。 她想辩解自己只是喜欢自由,但法官敲着法槌让她闭嘴。 很显然,在那个“从重从快”的年代,没人在乎她的个人感受。 类似的事情在当时并不少见。 隔壁巷子的小王因为和女朋友在公园亲了个嘴,就被送去劳教两年;街对面的李老师因为跳迪斯科,被定性为“流氓团伙头目”。 那时候的刑法里,“流氓罪”就像个大口袋,什么都能往里装。 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破坏公共秩序”,到了基层执行时,常常变成对“不合群”者的惩罚。 1997年刑法修订时,流氓罪终于被废除,拆分成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具体罪名。 法律专家后来解释说,这个口袋罪的取消,标志着中国法治开始走向精细化。 只是这一切,翟曼霞再也看不到了。 她留在档案里的照片,还是刚回国时拍的,梳着齐耳短发,笑得一脸灿烂。 前阵子整理旧报纸,看到2010年南京有个教授因为组织换妻活动被判刑,网上吵翻了天。 有人说这是“道德败坏”,也有人觉得“成年人自愿就好”。 如此看来,关于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讨论,四十年来就没停过。 只不过现在的我们,至少有了辩论的空间,而不是直接用手铐说话。 前几天跟学法律的朋友聊天,他说现在办案子,光有道德谴责可不行,必须得有实实在在的受害者和证据链。 想想翟曼霞那个水塘,连个具体的受害人都没有,就因为几个围观群众的证言,一条年轻的生命就没了。 毫无疑问,这是时代的悲剧,但也正是这些悲剧,慢慢推动着法治一点点进步。 如今的公园里,小情侣牵手接吻没人会多看一眼;大街上穿什么风格的衣服都很常见;年轻人换几个工作、谈几次恋爱更是再正常不过。 这些我们习以为常的自由,都是当年像翟曼霞这样的人用代价换来的。 每次想到这里,我总会觉得,记住这些故事,或许比单纯的批判更有意义。 前几天看到一句话,说法律的进步往往是从承认过去的错误开始的。 翟曼霞案虽然没能平反,但她的故事成了法学课堂上的典型案例,提醒着后来者法律不能跟着情绪走。 如此看来,她那句“我是无罪的”呼喊,终究没有白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