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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经常自称成本教主,把成本大法用于各类事物、事件的分析。不管有没有道理,至少叔以

叔经常自称成本教主,把成本大法用于各类事物、事件的分析。不管有没有道理,至少叔以为自己的观点、逻辑是比较稳定的,也相对容易自洽/狡辩。不是我有多厉害,实在是成本本身是客观的,成本规律是客观的、唯物的、辩证的科学,我不过是碰巧喜欢用成本及其分析的方法而已。我读书的专业是财务相关的,成本学是其中最核心、最基础的学科支柱之一。但是我的成本观念,对成本规律的认识和重视并不是来自于专业学习。相反,在我读书的时候,我非常轻视,甚至反感财务、成本这些“专业”知识,当时在我看来,称之为知识都是过誉了,最多只能算是伎俩,是股东、政府/税务机关、交易对手、管理层之间对账和分赃的伎俩。你总得有个规矩才能分清楚赃。所以,我的专业学得很屁耶。真正让我转变观点的,重视成本规律的,是因为法学。我读大学之前,喜欢法学,希望做法律工作。成绩也基本上足以考上国内任何一所法学校。但是时代不对,当年读法的学长们分配很差、工作窝囊,我很识趣地放弃了读法的念头,转向立志搞财金,读财经大学。可能因为一段冤孽,我在大学里自学很多法学专业的课本,算上后来假模假式考法学研究生、考律师,我大致上读了三十多本法学专业的教材和考试资料。跟读财务书籍不一样,这些法学资料我一般都读过至少两三遍,而财务书籍我压根看不进去。虽然法学硕士没有考上,但是专业成绩是不错的。有了这个基础,考律师基本上是手到擒来。言归正传。在法学的基本伦理、职能、立法的原则和技术等等这些自学过程,我很欣赏、认同法学里讲“社会总成本”这个概念。立法和法的执行救济,以稳定和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和社会经济状态为目标,而不是以“纯粹的正义”得到伸张为目标。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大家都很讨厌随地吐痰,但是立法却不能把吐痰入罪。部分原因就在于,“绝不”随地吐痰不可能被大多数人严格遵守,普通人正常合理的关注和自律达不到这个程度,你可以倡导,可以罚款,但是不能入罪。而执法机关事实上也没有这个资源去刑事打击“随地吐痰”,执法机关需要去关注更紧迫、更必要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是执法机关“成本支出上限”决定的。而且吐痰抓的人太多了,破坏了家庭关系和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得不偿失。社会总成本就失衡了,法律不是麻烦制造者。中外的立法充斥各种成本上限,比如我们的两审终审制、国外的诉讼交易制度等等。放在其他领域也一样,我们经常会遇到高速公路塌方、桥梁垮塌,除了不规范施工和管理的责任事故之外,这里面有很多事故是非责任事故,它是规范跟需求,跟社会成本承担能力做了事先的、规划中的妥协。要建一座船撞不垮的桥,技术上是能做到的,规范指引往高里做就可以了,但是这种桥修不起,或者跟需求差异很大,结果就是大家很可能就没有桥可以走了。这对社会总成本而言,就是得不偿失,你的机会成本大到几乎没有桥可以走,这种“安全”它就阻碍了大多数人的福利,反而变成了不安全。有桥走,总比你游过去安全吧。我今天提出这个问题,就是想到最近大家反对的、反响很激烈的一些事情。庙堂之上,偏执于个人信念和情怀做事的,越来越多,既不真正关心群众关切,也不关心社会的成本负担,弄一堆看似进步,实则虚伪靡费、假大空、违反群众利益的东西。这个苗头非常不好,大家要旗帜鲜明的地反对这种风气。“你们懂什么?”“我是为你好!”这种优越傲慢的意识必须要打击,要翻它的旧账,要让它们不得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