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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假的?组织卖淫嫖娼是五年以上,组织买卖人体器官反而五年以下? ​从法律规定看

真的假的?组织卖淫嫖娼是五年以上,组织买卖人体器官反而五年以下? ​从法律规定看,这个说法不完全准确,但存在基础量刑的差异: ​​- 组织卖淫罪的基础量刑就是五年以上(《刑法》第358条),情节严重的会到十年以上甚至无期; - 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罪的基础量刑是五年以下(《刑法》第234条之一),但情节严重(比如组织3人以上、造成重伤/死亡)会升级到五年以上,如果存在强迫、欺骗摘取器官等情况,还会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最高可判死刑)。 这量刑差异看着离谱,核心是立法逻辑没跟上现实危害——组织卖淫触了“万恶淫为首”的传统道德底线,而器官买卖是新型犯罪,早年立法时对其摧毁生命、践踏伦理的危害低估了。 器官买卖常和人口贩卖、地下手术绑定,伤害不可逆,卖淫若无强迫多是自愿行为,论实质危害前者明显更重。基础刑期的错位,该随着社会认知更新调整,不能让“道德敏感度”盖过“生命优先级”。 你觉得该上调器官买卖的基础刑期吗?或者两种犯罪的量刑逻辑该怎么优化才合理?来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