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终审判决落定!“金沙古”“金沙古酒”等系列标识构成侵权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霍坤峰

近日,备受行业关注的“金沙”商标侵权纠纷案迎来终审判决。江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相关侵权方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年慎初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使用“金沙古”“金沙古酒”“金沙古茅”“金沙古酿”“金沙古韵”“金沙古醉”等标识构成对金沙酒业“金沙”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悉,法院已依据终审判决对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年慎初酒业营销有限公司的侵权事实于《贵州日报》发表声明:因斗酒公司、古酒公司、百年慎初公司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此次判决不仅是金沙酒业在品牌保护领域的重要成果,更标志着“金沙”商标的合法性与市场价值获得司法权威认可,为中国白酒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新标杆。

终审判决定音:金沙安底斗酒、金沙古酒等公司使用“金沙古”系列标识涉及侵权

终审判决明确指出,“金沙”相关商标为合法有效商标,依法应予保护。尽管“金沙”二字源于地名,但经过金沙酒业数十年的持续使用与培育,通过系列产品的市场深耕,已成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核心标识,具备独立的品牌显著性与高知名度。作为同行业经营者,侵权方在明知涉案金沙图文商标、金沙文字商标的情况下,虽然其亦持有金沙古图文商标,但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斗酒公司曾申请多枚涉及“金沙古”“金沙古酒”商标均被驳回,却仍然继续使用,具有明显攀附金沙窖酒金沙商标商誉与知名度的主观故意。同时侵权方在使用的上述标识时,均包含“金沙”文字,与金沙窖酒涉案商标近似,基于金沙酒业金沙商标的高知名度,消费者容易将使用上述标识的商品与金沙酒业的商品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金沙古酒在明确了解金沙窖酒广泛知名度的情况下,在多年的经营中,故意使用金沙古酒作为企业简称和商品名称,申请注册与金沙窖酒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具有全面模仿金沙窖酒的趋势和行为,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的故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两者提供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如果仍然允许古酒公司使用包含“金沙古酒”的企业名称,既会对更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亦不利于古酒公司发展自身特色,更可能影响金沙县白酒行业的整体发展。因此,古酒公司应当停止使用含有“金沙古酒”的企业名称,并不应再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金沙窖酒”近似的文字。

溯源以正视听:金沙安底斗酒、金沙古酒等相关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终审判决明确指出,本案涉案商品系白酒,而白酒的品质、风味与酿造地的水源、土壤等地理气候条件密切相关,因此很多白酒经营者在宣传时都会重点介绍其当地的自然环境情况与当地白酒的历史渊源,这些因素对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世纪30年代,民族实业家黄慎初经营“慎初烧坊”,并邀请茅台镇酿酒师刘开廷按照茅台酒的酿制方法酿造出酱香型白酒“安底斗酒”即“慎初斗酒”,但于上世纪50年代停产。1957年,金沙窖酒的前身国营金沙源村窖酒厂成立以后,调入刘开廷并使用安底斗酒的酿造技术酿造出酱香型白酒即“金沙回沙酒”。

而斗酒公司、古酒公司成立于2009年,与黄慎初、刘开廷、“慎初烧坊”并无历史承继关系;在1997县志以及茅台酒厂志中并无慎初斗酒被世人称为金沙古酒的表述。

因此,斗酒公司、古酒公司、百年慎初公司在宣传中编造“慎初烧坊”是金沙古酒的前身、建厂百年等内容,并刻意模糊刘开廷、阮永利在国营金沙源村窖酒厂、贵州金沙窖酒厂的工作经历,虚构慎初斗酒被世人称为金沙古酒的事实,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品牌的起源、历史以及其与历史上的黄慎初、刘开廷、“慎初烧坊”的关系产生误解,致其不正当地获得市场竞争优势,损害同行业经营者特别是同一地域范围内其他白酒经营者包括金沙窖酒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坚守维权初心:金沙酒业坚定守护消费者信任与行业秩序

金沙酒业负责人表示,未来,金沙酒业将继续以法律为盾、以品质为基,坚定守护“金沙”品牌的纯粹性与公信力。他们深知,消费者的每一次选择,都源于对品牌的信任与对产品品质的认可。此次维权胜诉,核心是为了避免消费者因品牌标识混淆、历史溯源误导而误购,切实保障大家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金沙酒业始终坚守“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喝得安心”,未来也将持续以更严苛的标准把控产品品质,以更透明的态度传递品牌信息,让每一位消费者都能清晰识别、安心选择真正的“金沙”系列产品。同时,金沙酒业也将与行业同仁一道,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让消费者在清晰的品牌认知中,拥有更丰富、更可靠的白酒消费选择,为大家带来更优质的消费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