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子扯那么多完全没有必要! 第一:狗咬人在先,被咬者三番五次试图踢开,没有成功,所以摔死狗是自我保护、是被咬的反击。 第二,九人上门,带着家伙式,这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说小了是寻衅滋事,说大了就是有预谋有组织的团伙犯罪。 第三、在别人家里被反沙,如果仅仅口角争执,不存在打砸,不存在动手,玻璃怎么会碎?又怎么会摸刀? 第四、人高于一切,不管再怎么宝贝也好,一条狗,可能养了几年,有感情可以理解,但是完全可以协商,如果不打算协商,可以心平气和的谈谈,带着人上门,这就有点问题。 第六、律师(不知哪方的)说,从刀口来看,还存在一把剪刀类的凶器,但是找不到。如果定性为正当防卫,不应该是急眼了,逮住啥是啥吗?为什么还纠结用的什么? 相信老话:兔子急了还咬人呢!如果不是被逼到份儿上,谁会和老邻兵刃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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