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镇江市丹徒区荣某盐资源区,纪某依据与洋湖水产场签订的承包合同,就洋湖水域经营权与蒲某村村委会产生争议。村委会诉讼纪某迁让水域并支付占用费。案件需厘清合法合同关系与单方主张的法律分歧,并综合审查纪某的经营投入、相关权益及多份官方文件的效力,以依法界定各方权利义务。
一、招标合规签约合法:有充分依据的承包关系
2007年前后,荣某洋湖水产场的开发招标由政府组织。据纪某提供的线索,多名相关人员可证实此情况。2009年2月,洋湖水产场两次下发通知,向承包户明确开发补偿与清塘要求。纪某参与招标,并向荣某财政缴纳了15万元押金。政府留有相关会议记录,各环节均有材料可查。
纪某与洋湖水产场签订的《洋湖水产场大湖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0日。该合同签订具有相应依据:政府招标负责人曾表示由水产场签约,丹徒区荣某盐资源区管委会于2009年元月十九日出具委托书,委托季某负责水产场全面工作。合同签订后,纪某按约缴纳承包费,结清原发包户相关费用,履行了合同义务。
洋湖水产场的性质与合同效力相关的情况在于。该水产场拥有正式任命的管理人员,通过发包水面收益发放职工工资,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负盈亏。2009年5月6日,荣某园区管委会出具证明确认其集体企业属性及季某场长身份,且水产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签约主体资格。此外,农服中心与季某签订的内部债权转让合同,与前述承包合同相关联。多年来,纪某持续缴纳承包费,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等凭证显示,直至2025年他仍在履行缴费义务。
2020年,荣某盐资源区对洋湖进行开发,该开发行为涉及纪某承包区域,造成纪某损失200万左右,经与当时荣某盐资源区相关负责人乐某安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纪某将其承包合同交相关部门复印存档,开发所涉多余面积由纪某负责管理。双方就相关事宜签署的委托文件,并加盖洋湖水产场公章。沟通过程留有录音为证。



二、争议焦点:起诉依据与合同关系
2025年5月28日,蒲某村村民委员会将纪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迁让洋湖土地、支付40万元占用费及后续费用。纪某一方认为,该起诉在事实认定与法律关系上存在争议,核心问题涉及主体资格与事实认定。
关于起诉状中提及的签约事实,纪某一方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显示,签约时季某系经任命的洋湖水产场负责人,并持有相关委托书,其签约行为属职务行为。农服中心与季某签订内部协议的时间晚于纪某的承包合同签订时间,且纪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对该内部协议并不知情。更为关键的是,两份协议的承包范围不同:农服中心与季某约定的承包范围涉及210亩精养水面、400亩大湖及相关设备,而纪某承包的范围约为800亩大湖、3间养护用房及鱼苗塘,两者在承包范围上存在明显差异。
原告方的主体资格是本案另一争议焦点。蒲某村村委会主张对洋湖享有“管养权”,但其提供的权利依据是否足以确立其合法权利,存在争议。案涉洋湖收录于《江苏省自然湖泊名录》,其管理权的转移需符合法定程序。纪某认为,村委会并非合同主体,与本案承包合同关系缺乏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适格性存疑。此外,纪某进行的相关经营安排,系依据合同约定及经双方确认的书面承诺开展。2022年12月15日,荣某盐资源区相关负责人向纪某及另一相关方出具承诺书一份,由各方签字确认。该承诺书载明纪某承包范围内的水面可用于开展租赁等经营活动,进一步表明其后续经营行为具有相应依据。此前,亦曾有相关方就经营事宜与纪某一方进行过沟通,反映出相关经营安排具备事实基础。
另据洋湖水产养殖场于2021年12月9日出具的《洋湖水面水产管理委托书》显示,在洋湖实施相关工程后,为顺利开展水面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委托纪某负责洋湖水面水产管理工作。该委托书同时载明,若今后有新规定出台,委托内容将相应调整。此文件可作为纪某曾受委托行使管理职责的证明。

三、投入巨大亏损严重:当事人的实际困境
自承包以来,纪某投入巨额资金,但面临持续的亏损并形成债务。当事人表示,他接手后清偿了水产场的全部历史债务,包括原承包户开发费、青苗费、职工工资等多项支出。为开发水产场,他累计投入超500万元,用于扩建改善养殖区域、添置生产设施,但因水产场未按约交付全部养殖区域,导致养殖业务经营困难。
目前,纪某的总投入及亏损已超500万元,对外负债150多万元,资金来源包括自有存款、银行贷款、亲属借款等。此前他将部分水面转包,承包人拖欠40万元承包费,经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应由承包人支付,但村委会却在本次诉讼中主张该款项为“占用费”,要求纪某向其支付,这与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关系不同。
纪某曾咨询多位法律专业人士,均认为其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在诉讼中,其提供的官方委托书、缴费凭证、证人证言、2021年《洋湖水面水产管理委托书》、2022年承诺书、沟通录音等证据,以及2009年洋湖水产场与承包户的判决书已作为证据提交。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是,洋湖水产场自1979年成立以来一直以发包方身份签约,此前的合同均被认可,唯独纪某的合同效力在此次诉讼中受到挑战,与此前合同的通常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多年来,纪某从未拖欠承包费,相关票据完整,其已按约履行缴费等义务,现面临被诉迁让的情况。




四、坚守公平捍卫正义:对纠纷的思考与期盼
这场承包合同纠纷,涉及合同效力认定及当事人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纪某认为,其承包合同有官方委托书、缴费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支持,目前仍在履行期内。纪某已按约履行主要义务。其基于合同进行了大量投入,现主张其合同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合同效力是本案的核心。纪某主张,其合同依法成立,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政府部门出具的委托书、会议记录等文件,是认定相关法律事实的重要依据。蒲某村村委会的起诉在事实依据与法律理由上存在疑问,其原告主体资格及事实认定均存在争议,相关诉求难以成立。
本案的解决有待司法机关依法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据法律作出裁判。相关事实的认定与合同效力的判断,需以证据和法律为依据。本案的处理,关系到合同法律效力的稳定性和当事人基于合法合同所形成信赖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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