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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年瘫痪维权路:公平正义何时归位?

1978 年 7 月 23 日,普通工人谭女士在夜班后与工友何某骑行自行车回家,当行至三育路(该路段禁止通行)时,一场意

1978 年 7 月 23 日,普通工人谭女士在夜班后与工友何某骑行自行车回家,当行至三育路(该路段禁止通行)时,一场意外车祸彻底改变了她的人生轨迹,而此后长达数十年的维权历程,更是充满了坎坷与无奈,每一步都承载着她的坚持与挣扎。

当日,一辆来自某单位的车辆驶出后,未按规定直行,反而拐入禁行的下坡路段,且越过道路中线较多。面对突然出现的车辆,骑行在前的何某紧急刹车,紧随其后的谭女士来不及反应,自行车前轮撞上何某的车辆并被卡住。谭女士向右倒地后,右背大面积擦伤,后脑勺右侧出现血肿,右臂挫伤后麻木疼痛近一年,右髋关节伴有碎骨,更严重的是胸椎 11、12 节粉碎性骨折且脊髓横断,从此彻底丧失了站立和正常行走的能力,余生只能在病床与轮椅上度过。

事故发生后,东山区交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魏某介入处理。然而,在厂工会干部陈某的不当干预下,时隔 9 个月,魏某才出具了《车祸事故处理文书》。这份文书不仅未认定涉事车辆在禁行路段违规行驶的核心责任,反而虚构了 “骑车超车” 的不实情节,将事故责任归咎于不存在的 “超车人”。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这份处理文书从未送达谭女士本人,而是被私自存入她的职工档案,长达十七年未告知,这一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谭女士的知情权,也违反了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而涉事方仅向谭女士赔偿了一辆价值 350 元的轮椅,便草草了事。

在谭女士的维权诉讼过程中,诸多不合规行为让她的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其一,关键证据被隐瞒,诉讼权利受侵害。谭女士的代理律师本应提交省公安相关部门的回复函这一关键证据,却刻意隐瞒,只因该证据会影响其对案件事实与诉求的歪曲,将合理维权诉求误导为 “诉求公安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同时,对于那份存在严重合规性问题的《车祸事故处理文书》,律师未依法向法院申请确认其无效,反而将其作为唯一涉案材料提交。而审理部门无视证据应具备的真实、合法、关联属性,依据该无效文书 “认定事实”,还错误适用相关规定,以 “当时法律未明确法院可受理此类案件” 为由驳回起诉。此外,民事审理部门以 “超过时效” 驳回诉求,但该处理文书从未送达谭女士,她无法及时知晓自身权利被侵害,依法不应适用时效驳回条款。1997 年谭女士曾向法院起诉相关部门的不当处理行为,法院以 “当时无相关行政诉讼法律依据” 为由退回诉状,如今又以 “超过 20 年时效” 驳回,前后矛盾的处理方式,严重剥夺了她的合法权益。

其二,事实被恶意捏造,责任归属扭曲。谭女士持有一五七医院的病历,明确证明其伤情为 “暴力所致”,从医学角度而言,胸椎 11、12 节粉碎性骨折且脊髓横断的严重伤势,绝非普通自行车撞击所能造成,主刀医生也已通过专业判断明确了伤情成因。但当年的《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书》毫无依据地虚构 “骑车超车人” 情节,篡改事实真相,而审理部门却采信了这份虚假文书,让谭女士对公平正义充满失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份既未真实反映责任、送达程序也不合规的决定书,却被当作定案关键依据,背后的缘由令人深思。

其三,代理律师违背职责,损害当事人权益。2014 年,行动不便且缺乏法律知识的谭女士委托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的王某峰律师维权,却遭遇了严重背叛。王某峰故意颠倒诉讼顺序,先进行民事诉讼再进行行政诉讼,导致违法无效的行政行为未能及时被确认,使谭女士丧失了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机会。在庭审中,王某峰擅自篡改案件事实,谎称 “无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决定书真实存在”,而事实上涉事车辆所属单位与谭女士家相邻,且正是该单位将她送往医院。谭女士后续另请律师核实,确认该决定书原件确实存于其职工档案中。此外,王某峰三次开庭均要求谭女士 “不要在法庭上说话”,并将她安排在离法官最远的位置,还背着她篡改行政诉讼诉求为 “行政不作为”。他还以哄骗手段对明确拒绝调解的谭女士强加调解,独自参加调解后,将省高院民事调解书中所称的 5 万元救助金强行打入谭女士账户。同时,王某峰在提交证据时,仅提交了《车祸事故处理文书》复印件,隐瞒了省公安相关部门回复函等关键证据,且庭审中法官未就证据问题向谭女士提问,剥夺了她的质证权与辩护权,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执业相关规定。

其四,审理程序存在严重合规性问题。审理过程中,那份存在问题的《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书》复印件,既未经谭女士认可与质证,也未经过制作人员质证,更未传唤相关涉事人员到庭接受询问核实,便被审理部门轻率采信作为定案依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在民事二审时,法院声称 “组成合议庭”,但全程仅有一名法官审理,违反了 “审理行政案件应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庭” 的相关规定。王某峰律师不仅未回应谭女士对此的质疑,还索要了法庭的 “开庭通知书”,一系列程序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公信力。

其五,赔偿金额微薄,权益未获充分保障。车祸发生后,谭女士仅获得 350 元的手动轮椅赔偿,还被扣除了大半工龄。47 年间,她仅得到 5 万元 “救助金”,这样微薄的补偿与她所遭受的终身残疾、身心痛苦以及巨大的经济损失相比,简直微不足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谭女士的合法权益显然未得到充分保障。

其六,维权过程中遭遇证据被窃等阻碍。王某峰曾将严重篡改事实的诉求材料交给谭女士签字,企图传递虚假信息,之后谭女士电脑中相关篡改文稿及其他文件不翼而飞,报警后也未得到妥善处理。更严重的是,谭女士的诉讼文件和证据多次被盗,在她准备上京申诉期间,存放在某养老院上锁仓房的行李被擅自搬出、撕去封条并翻动,相关文件被盗取,就连她手机中记录行李封存状态的照片也被删除。谭女士怀疑行窃者为该养老院的康复患者李某(曾为某单位安保人员),此人曾自称有特殊背景,知晓她的维权事宜,甚至对她进行威胁。这些行为严重剥夺了谭女士的举证权利,当证据遭到恶意销毁,当受害者寻求帮助却无果时,弱势群体的维权之路更显艰难。

47 年风雨兼程,谭女士始终坚守着维权的信念,她所追求的不过是一份应有的公平与正义。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此事,彻查案件中的各类违规行为,还谭女士一个公道,让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让公平正义不再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