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公司领导指示,
员工自驾执行工作任务,
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他人受伤。
员工赔偿后向公司主张代偿款,
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小周系甲公司工作人员。2024年5月11日,小周接到领导指示,需要其自驾车辆下乡执行工作任务。不料在下乡途中,小周不慎将路人小谢撞倒致其受伤。随后小谢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9万余元,各项损失共计为14万余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周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谢负事故次要责任。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小周及保险公司与小谢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赔偿小谢各项损失共计9.5万余元,小周赔偿小谢非医保用药等损失共计1.6万余元,剩余损失由小谢自负。
赔偿小谢后,小周认为,自己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小周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其1.6万余元代偿款。
庭审中,甲公司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若该工作人员对此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由该工作人员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小周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属于重大过失,应当由小周承担赔偿责任,其无需担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责任”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中的“重大过失”?
侵权责任中的重大过失一般是指严重违反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具体到交通事故中,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闯红灯等明显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驾驶人作出的全责或主责认定,只能作为评判的考量因素,不能仅凭此当然认定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例如,驾驶人仅因通常认为的“一般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但如果对方完全没有过错或者造成的是单方事故,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仍会被评判为“全责”;反之,如果一方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等“重大过失”,但对方驾驶人同时存在醉酒驾驶等更为严重且直接导致事故的违法行为,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可能会评判对方驾驶人为主责,无证驾驶一方因此仅被评判为“次责”,但在侵权责任过错评价上,可以评判双方都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能单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认定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而应当根据驾驶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及主观心理状态等全案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本案中,虽然小周在事故中被认定为主责,但原因是未有效避让行人,不慎将小谢撞倒,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小周存在重大过失,综合全案实际情况,应当认定为一般过失,不宜认定为侵权责任中的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小周作为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因一般过错致人损害,应当由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小周与保险公司和小谢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从协议内容来看,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数额与项目都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该协议予以确认。故对小周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由甲公司向小周支付1.6万余元代偿款。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责任与侵权责任中的重大过错不能画等号,主要责任不必然等同于重大过失,两者存在显著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性质不同。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对事故发生承担相对较大的过错比例,通常由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证据、交通法规等认定,属于行政责任范畴;侵权责任中的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严重违反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疏忽,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范畴。
2. 认定标准不同。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的认定侧重于对事故原因力的判断,其认定依据主要由各方行为对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决定;而重大过失的认定更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行为人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其较高的注意义务,甚至连最基本的注意义务都未达到。
3. 法律后果不同。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责任侧重于赔偿比例,在民事赔偿中通常需要承担相对较大比例的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中的重大过失可能导致责任方承担全部或者更高比例的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并不意味着无条件免除工作人员的一切责任,如果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赔偿后,可以向该工作人员追偿。
法官在此提醒,法律为履行职务行为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但这层保障并非“万能盾牌”。它保护的是那些恪尽职守、谨慎工作的工作者,而非漠视安全、违规操作的冒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