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8480-2012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
GB 28480-2012《饰品 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对饰品中有害元素限量做出了明确规定:

●镍:
○用于耳朵或人体的任何其他部位穿孔,在穿孔伤口愈合过程中使用的制品,其镍释放量应小于0.2μg/(cm²·week)。
○与人体皮肤长期接触的制品,如耳环、项链、手镯等,其与皮肤长期接触部分的镍释放量应小于0.5μg/(cm²·week)。
○上述与皮肤长期接触且表面有镀层的制品,其镀层应保证在正常使用的两年内,镍释放量小于0.5μg/(cm²·week)。
●其他有害元素:
○采用金属材料制成的饰品或饰品部件,砷、铬(六价)、汞、铅的总含量应小于或等于1000mg/kg,镉的总含量应小于或等于100mg/kg。
○儿童首饰中铅的总含量应小于或等于300mg/kg,其他有害元素的总含量应符合上述要求。同时,儿童首饰中锑、砷、钡等有害元素的溶出量也有严格限制,如锑应小于或等于60mg/kg,砷应小于或等于25mg/kg等。
●其他材质饰品:采用其他材质制成的饰品,有相应国家标准要求的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如采用纺织品制成的饰品,有害元素的限量应符合纺织品的安全要求。